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通州区永乐店镇小甸屯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希臣等人侵吞国有财产问题。通州区永乐店镇小甸屯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希臣、村委会原主任张希库、原会计张希标,在协助永乐店镇政府开展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中,明知本村不符合粮食直补申报条件,仍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共计11.9万元,后三人与小甸屯村党支部原委员张凤宇将上述资金中的11.4万元侵吞。其中,张希臣实得3.08万元,张希库实得3.08万元,张希标实得3.09万元,张凤宇实得2.15万元。张希标利用担任小甸屯村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本村虚报冒领所得的生态作物补贴、良种补贴占为己有,共计13.02万元。经通州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希臣、张希标、张凤宇开除党籍处分。经通州区永乐店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张希库中共预备党员资格。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大兴区魏善庄镇北田各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学光、原副书记赵金奎索取他人财物问题。北田各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学光、原副书记赵金奎,要求在该村租地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该公司在二人并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为二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各4万余元,共计8万余元。经大兴区魏善庄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学光、赵金奎开除党籍处分。两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原院长白玟收受医疗回扣问题。白玟在担任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药业公司向五里坨社区中心供应中药饮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给予的回扣款共计45万余元;为某公司参与该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5万元及价值2.35万余元的机票2张。经石景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白玟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河西区疾控中心原科长古梅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手段,多次骗取单位巨额公款问题。古梅违反廉洁纪律,在开展职业危害评估工作中,谎称某公司介绍业务并与该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之后,以支付该公司中介费为名,先后5次骗取单位公款22万余元,由其个人决定支配使用。区纪委给予古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河北区鸿顺里综合执法大队干部蔡铭假借执法,以减免罚款、提供照顾等名义,多次索取、收受个体商户好处费问题。蔡铭违反廉洁纪律,在请病假期间,个人违规执法,以对辖区内早点铺、塑钢窗加工店等个体商户减免罚款、提供照顾为名,先后3次索取、收受好处费。街党工委给予蔡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街办事处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其退还违规所得。
3.河东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张春荣,采取签订虚假协议手段,违规为本单位职工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问题。张春荣违反廉洁纪律,在负责拆迁工作期间,采取签订虚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段,违规为本单位12名职工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占用为拆迁户预留的经济适用房12套。区房地产管理局党委给予张春荣党内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石家庄市深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邸红超乱收费问题。邸红超负责拍卖工作期间,以价格鉴证与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买受人的拍卖佣金及服务费36700元,用于发放该单位事业人员工资。2016年6月,深泽县监察局给予邸红超行政警告处分。
2.张家口市张北县战海乡头号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连玉成挪用集体资金问题。2015年6月,连玉成违规从村集体和村民占地补偿款中挪用现金23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6月,战海乡党委给予连玉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卫生院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该卫生院通过编造虚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病历,套取新农合资金共计220余万元,入卫生院账;该院院长甘兰国先后三次向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索贿5988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6月,滦县纪委给予甘兰国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4.沧州市沧县高川乡闫辛庄村截留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5年1月,该村党支部书记王金发、会计王巨友商议截留上级拨付的危房改造资金42000元,用于支付该村其它费用。2016年6月,沧县纪委分别给予王金发、王巨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衡水市故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饶阳店分局巡查室主任巩福军将罚款据为己有问题。巩福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罚款不开票方式,将9500元罚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5月,故城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巩福军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青口村党支部原书记靳刚则骗取种粮大户奖补资金,伙同原支委委员兼会计靳文秀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骗取农作物保险金问题。靳刚则以伪造土地承包合同、虚构种粮面积和深耕改土工程等方式,虚报种粮大户2户,骗取种粮大户奖补资金3万元;伙同靳文秀虚报粮食种植面积432.42亩,套取粮食直补款2.64万元,虚报投保农作物面积,骗取中国人财保险公司保险金5.46万元。经潞城市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6月24日研究,决定给予靳刚则、靳文秀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忻州市五寨县刘台办事处艾洼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敏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问题。李敏在该村上报退耕还林面积时,为自己多报16亩,共领取粮补款2.32万元。经五寨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4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敏开除党籍处分。(山西省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沈阳市辽中县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原书记邢铁华侵占集体土地转让款问题。邢铁华在任敖司牛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后,所得款项据为己有。邢铁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丹东市大孤山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洪静骗取和挪用公款问题。王洪静在担任黄土坎农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专项资金30万元,挪用公款12万元。王洪静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李杖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周广玉骗取国家资金问题。周广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资金并个人分得8936元。周广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尚志市亮河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徐德久乱收费问题。徐德久在担任亮河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擅自提高检测费、检查费、床位费等费用价格,明显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共向患者多收取费用3.99万元。2015年7月,徐德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桦南县金沙乡红城村党支部书记卜振东骗取危房补助问题。卜振东对自家房屋进行维修时,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贫困证明,擅自加盖村公章以及审批人名章,向该乡提出(泥草)危房改造申请,共骗取危房补助款1万元。2016年6月,卜振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塘头村党支部书记彭春山、村委会主任胡小六、村会计黄桂珍等人违规套取厕所改造补助金问题。彭春山、胡小六、黄桂珍等人采用虚增厕所改造户数、虚开改厕工程款票据等手法,套取财政补助资金126954元,其中,4.5万元用于发放村干部福利,彭春山、胡小六、黄桂珍各分得1万元,其余81954元用于村里相关费用支出。2016年6月,彭春山、胡小六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黄桂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令全额退缴违纪所得。
2.高邮市三垛镇东楼村党总支原副书记钱明中违规侵占村民土地补偿款问题。钱明中利用协助镇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发放表的手段,侵占村民征地补偿款13.02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宿迁市泗阳县卢集镇成子湖社区张顾一组组长吴铨、三组组长谢广善违规收取扶贫羊管理费问题。吴铨、谢广善利用协助政府发放扶贫羊的职务便利,按每只羊100元的标准,分别违规收取扶贫羊管理费2800元、1600元,并据为己有。吴铨、谢广善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全额退缴违纪所得。
4.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新城财政资产管理局局长苗石、保安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蔡剑套取私分财政资金等问题。苗石伙同蔡剑采用虚列开支等手法,先后3次违规套取镇财政资金18.04万元并私分,其中苗石分得7.7万元、蔡剑分得10.34万元。此外,苗石在担任来龙镇财政所所长期间,伙同预算会计林焰光,私自将82.9万元公款借给个体老板,获取并私分利息2.73万元,其中,苗石分得1.83万元、林焰光分得0.9万元。苗石、蔡剑、林焰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苗石、蔡剑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党支部原书记柳兴明挪用集体资金问题。柳兴明在担任杨大场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及果蔬合作社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次挪用村经济合作社和果蔬合作社资金,共计427.54万元。柳兴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浦江县白马镇豪墅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张伟良虚报冒领土地征用款问题。张伟良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土地征用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在土地征用分户清册中虚造土地面积593平方米,虚增土地征用款37952元,后将该笔土地征用款冒领并占为己有。张伟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岱山县高亭镇大岙二村党支部原书记丁福祥收受他人财物、挪用集体资金问题。丁福祥在担任大岙二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干股”分红款共计50万元;伙同他人挪用村集体资金57.54万元,用于个人支付工程款。丁福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9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合肥市新站区建设发展局农村工作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剑骗取并私分公款问题。李剑伙同他人虚列拆迁项目,从合肥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骗取并私分公款652656.8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李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蒙城县三义镇彭集村党总支原书记张峰违规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张峰任三义镇彭集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私财物33000元占为己有;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殡葬管理、户籍管理、危房改造等工作职责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5700元。张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张潭村村委会副主任李龙建违规收取村民礼金问题。2016年3月,李龙建为张潭村程庄自然村村民办理户口时违规收取村民1000元现金。李龙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4.怀远县河溜镇莲花村原党总支委员马怀彬违规为亲属申报低保、危房改造补助以及截留社会抚养费等问题。马怀彬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其母亲申报为低保户并获得低保款8198元;伪造危房改造相关申报资料使其弟弟违规获取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元;擅自截留代收的社会抚养费30000元,用于抵扣村里欠其本人的钱款。案发后,马怀彬将上述钱款全额上缴。马怀彬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固镇县杨庙乡村建所原所长邱坤强违规收取费用、滥用职权问题。邱坤强任杨庙乡村建所所长期间,违规收取请托人16000元办证费用,将其中11000元占为己有,为10户违章建房户违规办理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邱坤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6.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塘湾村党总支原书记汪明合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问题。汪明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塘湾村退耕还林测量验收和图斑分户后剩余面积记在其妻子名下,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合计28205元。汪明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7.金寨县天堂寨镇鱼潭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汪家炯违规私分公益林奖补资金问题。汪家炯伙同他人违规私分国家公益林补助,其个人获得7985.25元。汪家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8.舒城县汤池镇茶亭村党支部书记李立平套取私分林业项目资金问题。李立平伙同他人先后2次套取林业项目资金,其个人从中获取3100元。李立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9.太湖县天华镇西冲村党支部原书记朱承旺收受他人现金等问题。朱承旺任天华镇西冲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71200元,贪污工程款60000元。朱承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原党委委员、文教区管委会调研员张金章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张金章在担任后溪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部长、文教区管委会调研员期间,利用负责文教区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收受现金5万元及购物卡1.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5月,集美区纪委给予张金章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景德镇市浮梁县庄湾乡古铜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邓芳红套取资金问题。邓芳红在任庄湾乡古铜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公路改造为名向县发改委申报立项获得项目资金14.7万元,主要用于村委会办公大楼、自来水安装、办公用品等开支。2016年5月,浮梁县纪委给予邓芳红党内警告处分。
2.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白石村党支部书记陈金行套取退耕还林资金、干扰组织调查问题。陈金行在任信州区沙溪镇白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其承包荒地边上的其他村民所有的8亩多山地谎称为其所有,套取退耕还林资金1840元,并在2015年区纪委调查组找其了解相关情况时干扰组织调查。2016年6月,信州区纪委给予陈金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西省纪委)
山东省
山东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汶上县杨店镇泉河村党支部原委员崔汶喜冒领种粮补贴款问题。崔汶喜在主持崔庙村工作期间,虚报冒领种粮补贴款4.2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崔汶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大王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和峰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王和峰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143.71万元,供个人经营使用。王和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东洽沟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廷芹收受他人现金、坐收坐支集体资金问题。王廷芹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他人现金2.2万元,为当事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帮助;两次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6.5万元,用于村务开支。王廷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临邑县临邑镇刘道行村党支部原书记刘存祥,村委会原委员刘金潭、刘金水、刘金坡等人骗取粮食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受灾理赔款问题。刘存祥伙同刘金潭、刘金水、刘金坡等人,以虚报户名和小麦种植面积方式,骗取粮食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资金5.12万元;以虚报户名和玉米受灾面积方式,骗取受灾理赔款5.38万元。四人将套取款项平分并据为己有。刘存祥、刘金潭、刘金水、刘金坡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都福李村党支部原书记马兰香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马兰香未经村“两委”同意,擅自决定将都福李村“乡村文明行动”帮扶资金10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直至当年年底才交至村集体账户,期间两次共挪用5.1万元归个人使用。马兰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山东省纪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原阳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娄季岭、张峰失职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问题。娄季岭、张峰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扶贫项目申报程序把关不严,造成原阳县雨露职业技术学校套取国家“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财政补助资金287.74万元。2016年5月,娄季岭、张峰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赵庄村村委会原主任陈朝阳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陈朝阳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村3户农户的3.1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据为己有。2016年6月,陈朝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浚县新镇镇邢固村村“两委”在贫困对象认定方面把关不严问题。浚县新镇镇邢固村村“两委”在上报贫困户名单时未按规定程序把关,把不符合条件的521户确定为贫困户。2016年1月,村党支部书记刘丙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委会副主任王奎、村党支部委员张永卫、刘新岭、王桂芹和村委会委员刘桂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宁陵县赵村乡于楼村党支部书记徐思友向低保户索取好处费问题。2016年1月,徐思友在为村民办理低保过程中,向一名低保对象索要好处费900元。2016年6月,徐思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鹿邑县张店镇刘庄村“两委”班子成员家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刘庄村党支部书记李学节在明知部分村干部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为村委会主任赵学奎、会计杜树领、“两委”干部李国运、李国军、杜树钦等5名村干部的家属办理了低保,上述村干部家属共违规领取低保金2.42万元。2016年6月,李学节、赵学奎、杜树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李国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国军、杜树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店镇民政所所长郭汝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
湖南省
湖南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处原副主任刘开宏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刘开宏在担任县乡公路管理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酉港镇辰护村、大友村、护东堤村等单位向上争取公路建设资金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24.1万元。刘开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湘潭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张立新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张立新在担任湘潭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利用虚报教材发票套取资金,占有公共财物。2016年6月,张立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湖南省纪委)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广州市黄埔区南岗社区原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经济联合社董事长秦泽权收受他人财物问题。秦泽权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承租社区地块、物业及人事安排等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好处费156.5万元。秦泽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南河社区原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林锐挪用集体资金问题。林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次挪用集体资金共计362.63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林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安一村党支部原副书记许藩昌、村委会原副主任许振有骗取拆迁补偿款问题。许藩昌与许振有合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项目拆迁补偿款24.2万元后私分。许藩昌、许振有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云浮市罗定市生江镇云桂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谭沛珍贪污低保金问题。谭沛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冒领已故人员低保金2.19万元占为己有。谭沛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广东省纪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通报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南宁市武鸣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办公室原负责人蒙焕宁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蒙焕宁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未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材料,致使158户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规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造成国家损失租赁住房补贴24.7万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2016年5月,蒙焕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马山县林圩镇七贤村村委会原班子成员收取农村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马山县林圩镇七贤村村委会原班子5名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农村危房改造好处费。党总支部原书记邱龙养索取、收受好处费1.73万元,村委会原主任黄日乐、韦呈才分别收受好处费1.36万元、1.08万元,原副主任黄文学收受好处费8200元,原会计石振文收受好处费9400元。2016年5月,邱龙养、黄日乐、韦呈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黄文学、石振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融安县长安镇祥多村村委会原主任肖意良收受危房改造好处费问题。肖意良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之便,收受危房改造好处费共计2.95万元。2016年5月,肖意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融水县红水乡良双村村委会原副主任韦国强挪用生态公益林管护费问题。韦国强利用其管理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良双村良列屯集体生态公益林管护费4.96万元归个人使用。2015年12月,韦国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荔浦县财政局采购办原主任谢长缨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谢长缨在担任荔浦县采购办主任(借调)期间,先后收受有关招投标公司给予的中标项目好处费共计32.49万元。2016年5月,谢长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兴安县漠川乡白面村村委会原主任张昌旭骗取国家扶持移民集体项目资金问题。张昌旭通过虚构建设漠川乡大岭菁肉牛养殖合作社、伪造受益移民花名册的方式,骗取国家扶持移民集体项目资金24万元。2016年5月,张昌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亚市崖州区大蛋四村六组组长梁凯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问题。大蛋四村六组一块集体土地被征用,该村小组组长梁凯私自领取并占有集体土地补偿款1.3952万元。2015年12月11日,梁凯将违纪所得上缴财政。梁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海南省纪委)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涪陵区大顺乡新兴村党支部书记苏绳权等人违规出借集体资金等问题。苏绳权利用兼任新兴村出纳的职务之便,提议将新兴村集体资金借给私企老板,在未经新兴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经时任新兴村村委会主任杨学明、村文书尚在强、村委会副主任彭丽同意,将本村42.57万元集体资金借给他人;此外,苏绳权、杨学明、尚在强、彭丽等4人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2016年6月,涪陵区大顺乡党委给予苏绳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杨学明、尚在强、彭丽党内警告处分。
2.大足区季家镇人大办公室主任丁桂友违规帮助其妻子获取扶贫种植项目承包权问题。丁桂友利用负责实施梯子村和柏杨村扶贫种植项目的工作便利,在项目没有进行招标或议标的情况下,通过打招呼、拟定承包合同等方式,帮助其妻子获取上述两村的种植和管护承包权。2016年6月,大足区纪委给予丁桂友党内警告处分。(重庆市纪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甘孜州巴塘县地巫乡党委书记扎西彭措挪用惠民资金等问题。扎西彭措担任乡长、乡党委书记期间,未及时安排和督促发放地巫乡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金、2015年度“温暖过冬”资金共计13.85万余元,导致该两笔资金长期滞留,且扎西彭措先后两次安排挪用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金共计4.22万余元,用于支付该乡日常开支等。扎西彭措还对地巫乡长期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6月,巴塘县纪委给予扎西彭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赔挪用的全部违纪款。
2.攀煤集团公司大宝顶煤矿掘进二队原队长段学林等人截留并私分职工工资问题。大宝顶煤矿掘进二队原队长段学林、党支部原书记崔勇、原工资员骆智三人合谋,以虚增虚报方式截留职工工资累计43.07万余元。其中,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截留26.37万余元并将部分资金予以私分,段学林分得11万元,崔勇分得1.43万元,骆智分得3万余元,剩余资金用于该三人日常消费。2016年5月,攀煤集团公司大宝顶煤矿纪委给予段学林开除党籍处分,攀煤集团解除其聘用关系,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崔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骆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赔全部违纪款。
3.绵阳市梓潼县观义镇红旗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张子华侵占土地补偿款问题。张子华在担任红旗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国家支付的集体土地补偿款2.47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7月,张子华主动向县纪委交代问题并退交侵占的全部补偿款。同年11月,梓潼县纪委给予张子华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川省纪委)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第十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曹波挪用工作经费用于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11月,曹波以社区工作人员年底加班工作辛苦为由,将社区下拨未用完的工作经费0.59万元用于聚餐。2016年3月,曹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铜仁市德江县龙泉乡邓家村村委会副主任邓道飞违规套取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问题。2015年初,邓家村在发放2014至2015年困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过程中,邓道飞分别以4户村民的名义套取救助资金0.25万元。2016年4月,邓道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违纪款退还村民。(贵州省纪委)
云南省
云南省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曲靖市沾益县花山街道大树屯社区干部私分修路工作经费问题。大树屯社区党总支原书记付保得与居委会原主任张护刚以发加油费的名义,将修路工作经费6000元私分,二人各得2000元,居委会副主任兼文书何树荣、居委会报账员何发斌各得1000元。四名社区干部私分工作经费的行为已违反了廉洁纪律。2016年3月25日,沾益县花山街道纪工委给予付保得、张护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何树荣、何发斌党内警告处分。(云南省纪委)
西藏自治区
西藏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日喀则市南木林县达孜乡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索朗顿珠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索朗顿珠在任达孜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期间,私设“小金库”382546元,其中用于报销接待费72007元、发放福利51056元。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存在擅自决定达孜乡重大事项等问题。2016年3月,索朗顿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西藏自治区纪委)
陕西省
陕西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汉中市西乡县白龙塘镇田禾村党支部书记屈富杰侵占集体退耕还林资金等问题。屈富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退耕还林资金16738元;侵占粮食直补资金13556.88元;虚开发票,在村财务报销个人支出3580元;侵占党员活动经费200元,用于个人支出。2016年6月,西乡县纪委给予屈富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白岩村党支部书记王德荣、文书王德永、村委会原主任朱国群套取粮食直补资金问题。王德荣伙同朱国群、王德永,以本人亲属的名义申报国家粮食直补,套取资金42819.56元,其中19342元用于村务支出,余款存于村财务。2016年5月,茨沟镇纪委给予王德荣、朱国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德永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3.渭南市富平县流曲镇五里墩村党支部书记冯彦平、村委会主任宋胜荣截留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5月,冯彦平、宋胜荣采取收回本村72户贫困户“一卡通”方式,截留整村推进扶贫项目17.5万元,其中15万元用于村部办公室建设,余款存于村财务。2016年5月,富平县纪委给予宋胜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冯彦平党内警告处分。(陕西省纪委)
甘肃省
甘肃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白银市会宁县侯川镇邢郡村党支部原书记赵殿杰等人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赵殿杰在任邢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人以及邢郡村村委会主任马正清和村文书王彦军等三户确定为低保户,并领取低保金。其中赵殿杰和马正清2户享受三类低保,分别领取低保金15552元;王彦军1户享受一类低保,共领取低保金11604元。同时,王彦军还重复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8000元。赵殿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马正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彦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三名村干部违纪所得已追缴财政。
2.天水市武山县鸳鸯镇苟山村党支部书记苟建民索取好处费问题。2015年2月,苟建民以帮助本村村民苟某某评定危房改造户为由,向苟某某索取好处费1000元。苟建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索取的好处费已退还给该村民。
3.庆阳市正宁县永和镇樊村村委会主任、村扶贫互助协会原理事长刘增超违规借贷扶贫互助资金问题。刘增超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先后三次违规贷出县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养猪场经营。刘增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职务,违规贷款已责令退还;樊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互助协会监事长李养存被诫勉谈话。
4.陇南市武都区三仓乡安家山村党支部书记张殿兴等人截留、挪用农村低保资金问题。安家山村党支部书记张殿兴、村委会主任张宝平、副主任尹会珍等三人以筹集公路占地赔偿款为由,截留该村两个村民小组13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18910元,并将其中69630元挪作他用。张殿兴、张宝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尹会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甘肃省纪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海西州乌兰县柯柯镇东村党支部原书记谷成双、村委会主任王炳红、村委会原主任邓扎西、村委会原会计严进才侵占村集体资金问题。在修建察汉诺至德令哈高速公路时,谷成双、王炳红、严进才三人利用协助乌兰县国土局征地丈量工作之便,将部分村集体草地分别登记在其三人及邓扎西亲属名下,骗取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55539元。2016年5月19日,乌兰县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谷成双、王炳红、邓扎西、严进才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贪污所得款依法予以追缴。
2.海西州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民兴村村委会原主任罗忠喜侵占村集体财产等问题。罗忠喜在担任柯鲁柯镇民兴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截留土地承包费,私设“小金库”,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采取重复报账的形式侵占村集体财产10876元;借划分宅基地之名,收受他人贿赂6000元;因工作失职,造成村集体土地承包费10048元流失。2016年3月10日,德令哈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罗忠喜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职务侵占的集体资金予以追缴。
3.海西州格尔木市第二中学党支部原书记、校长裴增怀以高价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问题。裴增怀在任格尔木市第二中学校长期间,违反教育收费许可范围,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订购教辅资料,又以高价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将盈余的185.9万余元设立“小金库”。2015年12月,格尔木市纪委监察局报经格尔木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裴增怀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4.海北州祁连县八宝镇麻拉河村党支部原书记王生财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王生财在任麻拉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优亲厚友,违规使其亲属享受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款2.7万元;对村级事务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村委会主任的坐收坐支行为;在“两房”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把关不严,造成个别村民重复享受危房改造项目。2016年5月27日,八宝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生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海省纪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石嘴山市平罗县陶乐镇党委原委员、武装部原部长王明海贪污扶贫资金等问题。王明海任红崖子乡红翔新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先后将市扶贫办给移民群众分配的羊只私自变卖,所得4万元据为己有;虚开发票套取村集体经费1.40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贪污0.9万元征地补偿费和押金。平罗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追缴违纪资金上缴财政,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梨花村村委会原主任马学仁套取危房危窑改造项目资金问题。马学仁以村民名义申报危房危窑改造项目,套取补助资金19万元用于村务支出。红寺堡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大河村村委会原主任马武刚违规收费问题。在申请办理宅基地证过程中,马武刚先后违规收取本村6户自发移民7300元。红寺堡区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资金上缴财政。
4.固原市原州区河川乡黄河村村干部套取草原补贴问题。原州区河川乡黄河村村委会主任李乃俊,伙同党支部书记黄应连、会计黄正东,违规套取草原补贴45120元,李乃俊、黄应连、黄正东分别占有672元、960元、840元。原州区纪委分别给予李乃俊、黄应连、黄正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上缴财政。(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察布查尔县阔洪奇乡党委原书记曾萍等人套取扶贫资金问题。阔洪奇乡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截留安居富民、扶贫机耕费等项目资金266万余元,并私设“小金库”。2016年4月,党委书记曾萍和党委副书记、乡长买买提江·玉山江、副乡长贺舒新分别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乡规划办干事坎加洪·伊斯孜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对项目实施以及资金管理监督不力、存在工作疏忽的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民宗局、县住建局安居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六个部门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对这六个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
2.莎车县阿热勒乡恰普克村党支部原书记吐孙·肉孜骗取安居富民款问题。吐孙·肉孜在任阿热勒乡恰普克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骗取安居富民补助资金7.2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12月,吐孙·肉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六师五家渠市106团2连会计魏强挪用公款问题。魏强将收取的职工土地上交利费借给他人用于经营。2015年12月,魏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八师石河子市121团社保所所长李德胜挪用公款、贪污养老金等问题。李德胜将社保所公款挪作他用并存入个人账户;将死亡人员的养老金和团场人员的补费款共计3.3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11月,李德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8-12 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