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下禁令

发布日期: 2013-10-18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818   返回


     日前,市检察院向全市检察机关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列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正在开展的“以案为镜、正风肃纪”专项警示教育活动中,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市检察院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对照禁令,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把日常监督与专项监察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维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作出“八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来源:市检察院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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