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今起集中“晒三公”

发布日期: 2012-07-19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578   返回


        按照程序,中央部门预计从今日起将向社会公开2011年部门决算,并同时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有关数据。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此前介绍说,按照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决算后,财政部应在20日内批复中央部门决算,中央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即可公开本部门决算。

  依此程序,预计从7月19日起有关中央部门将向社会公开2011年部门决算,并同时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有关数据,各单位的公布时间会尽可能集中。

  2012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减少13.8亿元

  在压缩“三公经费”预算方面,按照国务院要求,2009年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了2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在前三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了15%,公务接待费预算在上年基础上压缩了10%。

  2010—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中,均按照零增长原则对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进行了严格审核和控制。其中,2011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又按2%的比例进一步压缩了相关部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2011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支出93.64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9.77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9.15亿元,公务接待费14.72亿元。

  2012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84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1.45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3.48亿元,公务接待费14.91亿元。与2011年决算相比,2012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减少13.8亿元,主要是从2012年起,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总额中,不包括武警部队。

  在行政经费方面,汇总2011年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99.7亿元,比上年增长1.42%。

  标准模糊监督乏力社会呼吁账本细化

  目前公众普遍认为“三公”消费包括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但对于“三公”经费,业内外至今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这使得各方对于“三公”经费总量判断不准,进而影响到对其费用的控制和约束。

  学者认为,由于标准不规范以及没有实现全程透明公开,导致目前相当多数“三公”开支尚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对外经贸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李长安认为,目前的“三公”定义太窄,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非公务性活动全部支出。比如没有包括国内旅游经费、非公务接待性内部吃喝经费,特别是没反映公物私用情况。

  此外,标准不规范还造成各地统计缩水现象严重。比如一些地方统计公务车时,只包括政府部门公务用车,不包括司法机关、人大、政协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享受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购置的公务用车,这样公开的公车数量大幅缩水,公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也比实际支出大大减少。

  今年6月27日,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表示,“三公经费”概念不清晰、口径和标准不规范,不利于发挥约束和控制作用,容易造成公众误读。

  不少专家表示,“三公经费”账目公开时应该更加详细,要有总体数据,还要有数据得出的过程,而目前更需要细化和明确“三公经费”的概念和标准。

  国务院出台法规“最严问责”严控“三公”

  7月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机关管理活动行政法规。其中对限制“三公”经费明确规定,对滥用公共财政者将问责,严重者将面临撤职处分,并要求将“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纳入条例;要求从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同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正面向社会征询意见,预算公开成亮点。

  此条例一出,备受各界关注。如何将该条例落实到位?条例本身如何细化和更透明?彻底解决“三公”经费超支的根本之道何在?这都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7月9日,国务院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两天后,财政部公布2011年中央决算报告。

  专家建议:相应监管和惩罚举措需进一步到位

  调查发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虽要求对违反“三公”消费标准与预算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但由于行政主体模糊不清,同时又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惩罚措施,因而这项规范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还需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叶青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便于各级***作。增加“三公”改革内容,让公众看到降低“三公”开支的新希望。他认为关键是建立严格的评价体系与监管体系。

  更有学者指出,只有把行政首长作为责任主体,超预算超标准公款消费现象才会根本改变。为此,监督必须跳出“同体监督”范畴,整合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力量,建立真正的约束制衡机制。

  今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将“三公浪费”纳入《刑法》调节范畴;“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决定官员仕途。将监管纳入法律层面,这无疑是最有力的举措。

  相关资料:“三公经费”与行政经费

  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部门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外,还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主要由财政拨款安排;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除通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列支外,财政拨款也安排一部分。

  行政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费用。行政经费的支出内容一是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二是维持本单位运行的项目支出。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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