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公务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校发〔2014〕3号
(2014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车配备与使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推进公务车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公车配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市教育系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车,是指由学校出资购置或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机关部处、学院和直属单位机动车车辆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经费纳入学校和相关部门“三公经费”的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财经纪律有关规定,规范公务车经费使用。公务用车应加强日常维护与保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处置制度,确保不影响正常用车。
第二章 公务车的配置
第五条 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应按节俭、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优先采购小排量、低能耗、经济型的国产汽车。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辆根据上级对学校的编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轿车配置的现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含)以内。各单位目前使用的车辆报废后,原则上不再配置新车,确因工作需要配车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三章 公务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公务车使用管理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资产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实业中心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参与管理。
第八条 公务车使用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使用、保障公务”的原则运行,不得固定或变相固定使用。公务车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1.公务车使用须办理用车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车辆使用登记,根据情况合理调配和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2.严禁公车私用,不得从事教职工个人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处级及以下人员除乘坐通勤客车外不得使用公务车上下班。
4.公务车一般不得驶离本市区域。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区域的,须事先报请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履行外出登记和返沪核销手续。
5.所有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活动后,应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区域。
第九条 公务车辆保管和使用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
2.负责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3.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4.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
5.负责公务车的年检和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
6.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四章 公务车的申购与处置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车辆,可以提出报废或更新申请:
1. 使用年限超过8年。
2. 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
3. 机械和电气严重损坏,一次性修复价格超过车价的50%以上。
4. 按照国家和本市车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必须强制报废的车辆。
第十一条 车辆达到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但仍能继续使用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车辆申购、审批、购置与处置工作流程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汽车购置与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用车管理技术手段。通过一定方式,定期公布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务用车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学校附属单位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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