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26日)
为了提高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提供本校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
一、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主体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校长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财务处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二、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以下的财务管理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1.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2.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3. 学校经费来源;
4.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5. 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7. 学校明确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途径
1. 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
2.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网站
3.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4. 汇编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指定地点提供查阅。
四、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程序
对公开范围的第1、2、3的相关内容,通过相关网站和汇编制度等方式主动公开;对公开范围的第4、5的相关内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主动公开;对公开范围的第6、7的相关内容视情况选择方式主动公开。
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出台二周内,在规定的网站进行公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信息,在教职工大会会议期间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指南》的规定,先由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按审定的要求进行公开。
五、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监督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管理信息的公开,接受上级部门和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 附则
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办公室、财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