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预开发票(结算票据)”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4-2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537   返回


关于规范预开发票(结算票据)的规定

20111110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票据管理,严格财务手续,保障学校经济权益不受影响,维护经济秩序,依法、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校内办理预开发票(结算票据)手续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发票一般不预开,项目负责人应尽量要求合作方将款项先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特殊情况确需预开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预开发票手续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承诺书》,(《承诺书》到财务处领取或财务处网站下载)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到主管部处审批,凭《承诺书》、完整的项目合同到财务处核验后预开发票。

    三、项目负责人预开发票后,必须督促合作方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我校银行账户,款到后入科研项目或其它账户;如合作方因故不能将款项及时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的,应要求合作方退回预开发票,并交回财务处,注销作废;不能足额汇款的,应将预开发票退回交财务处,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对方开具发票。

    四、办理预开发票的责任人为校内项目负责人。凡已预开了发票在规定时间没有到账的,此后一般将不再对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办理预开发票。

五、办理预开发票期限一般为当月,对超过期限、款项仍未转入学校账户或未收回预开发票,又未及时说明情况的,学校将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将依据《承诺书》从项目经费或部门基金中直接划转。违约金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1)跨月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违约金=所开发票金额的1%;

(2)跨月并超过10日个工作日但少于一个月的,违约金=所开发票金额的3%;

(3)跨月并超过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的,违约金=所开发票金额的5%;

(4)跨月并超过三个月的,违约金=所开发票金额的10%。

    六、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简称结算票据)原则上也不预开,确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也须填写《承诺书》,确保款项在有效时限内到帐,违约处理方式比照第五条执行。

    七、在财务处同意开具票据的情况下,经办人须事先和付款方沟通确定所开票据的“单位名称、项目内容、金额”等具体事宜,开出之后将一般不予调换。(注:财政性资金开具“上海师范大学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横向经费原则上开具“发票”;政府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款项可开具结算票据)。

八、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应按此规定且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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