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财经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09-09-26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183   返回


沪师纪监(2009)12号
为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权威性,严肃学校的经济工作纪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校院两级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和干部经济行为的监督,确保我校财经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如下财经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1.坚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1号)《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财经法规及文件精神和我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财经监察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做到监督到位。
2.、监察处长参加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重要财经政策、重要财经制度和资金运转计划制定、执行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开展监督,对学校重大的经济活动的论证决策开展监督。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协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开展专题检查和调研,针对校院两级财经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推进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4.根据国家和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苗子,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5.组织协调学院等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建立财经监督小组。每年定期组织对财务审批人员(包括经授权后各类经费审批人员)进行执行财经规定、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学校财务审批“双签制”、“三签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6.推进校院两级财务公开。每年组织协调学院等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向教职工报告财务运行状况和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推进学校财务运行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校教代会报告制度。
7.对财经纪律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和信访举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8.每年向校纪委会报告财经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向党委书面报告财经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自查中向教委报告开展财经监督的情况。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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