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09-09-12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248   返回


沪师纪监(2009) 09号
 
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察力度
招生监察小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文件,做到计划任务明确,政策规定熟悉,操作程序掌握,认真按招生程序、标准、要求,工作到位,监督到位,努力协助招生部门圆满完成招生任务。
招生监察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校招生领导小组和学校的招生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要监督校招生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上海市教委监察室《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正确理解和坚决执行招生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各项制度;要督促招生领导小组坚决贯彻执行“凡属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要积极参与有关招生政策、实施方案、工作制度的研究,主动提出加强监督制约、防范问题发生的措施、建议。校招生监察小组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中,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重要环节的监察力度;及时了解招生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从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法规和公平、公正的高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问题。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考分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落实“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二、加强对招生的全过程监督
1.招生监察小组要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制约措施。
2.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序规范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监督重大问题、难点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3.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自主考试科目命题工作的监督。要监督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加试科目命题、印卷、保管的环节,防止泄题、试卷流失等舞弊现象的发生。
4.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自主命题考试考场管理工作的监督。要对试场加强巡视,对考试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察。
5.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网上录取的监督,要加强对登分、加分输入的审核、把关,要督促招生办公室坚持登分、加分输入两人操作。
6.招生监察小组要督促招生办公室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政策加分和志愿原始件的封存制度和启用制度。
7.录取接近尾声时,招生监察小组要检查集体讨论名单的落实情况。
8.招生期间和录取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招生监察小组要认真安排好值班,做好来电来访接待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疏导及思想工作。
9.认真调查处理招生方面的来信来访。经调查确属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如属考生误解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澄清。
三、严肃招生纪律,严格实行招生工作负责制
1.招生监察小组要督促有关单位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参加命题;督促各单位选派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熟悉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招生监察小组要督促自主考试单位在自主招生各场考试前,对所有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强调工作纪律。
3.招生监察小组要督促学校专门召开各学院招生工作负责人会议,协助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各学院签订《上海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各个工作环节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督促各单位领导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任何领导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一经发现违纪者,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要督促招生录取人员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提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抵御不正之风的自觉性。
4.招生监察小组要监督招生录取人员严格按程序、标准和要求,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即:(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2)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家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 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购的捐赠、资助等费用; (4) 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5)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艺体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中弄虚作假;(6) 不准在录取现场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7)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8)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5.招生监察小组要认真履行招生职责,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考”的要求,督查阳光招生“六公开”的执行情况,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督促学校招生工作实行招生政务公开,凡涉及考生权益的政策问题必须在招生简章中作详细说明。录取时要严格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实施,招生咨询时也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向考生作出解释。同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和新闻单位的监督。
6.招生监察小组要严格执行纪律,一经发现违纪者要严肃查处。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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