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近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上海市实施办法的紧急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现转发各学院、各单位,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
纪委办
2013年7月26日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沪纪[2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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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接待、
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委办局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在沪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市实施办法,着力解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现就有关纪律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本市范围内的调研考察、工作协商等公务活动,能够回原单位用餐的,不安排用餐。确需安排用工作餐的,应在当地职工食堂与干部职工一同用餐。
三、对本市上级部门和外省市有关单位来沪公务活动中的接待用餐,能安排在本单位食堂的,应安排在本单位食堂。确需安排在外用餐的,应到政府制定的公务接待地点并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安排名贵菜肴和高档酒水,不得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中的陪同人数,配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陪同。
四、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在外用餐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规范报销管理,不得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摊派接待费用,接待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在其他项目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应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2013年7月11日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沪纪[2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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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严禁各类公款旅游
或变相旅游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委办局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中央在沪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市实施办法,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十届市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严肃整治公款旅游行为,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等要求,进一步推动厉行节约,现就有关纪律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会议、培训等活动安排应严格遵循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能安排在本单位举办的应安排在本单位。不得到外省市或高档酒店、会所、度假村召开一般工作性会议、培训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培训活动。各区县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一般应安排在本区县举办。
二、会议、培训等活动能不安排住宿的,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餐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安排会餐宴请活动,不得赠送各类会议纪念品和礼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从严控制各类国内公务考察活动,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或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招商等名义变相旅游,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或以学习、考察等为名的变相旅游活动及休假接待。
四、公务考察活动应有明确的考察内容、目的和对口接待单位,严格控制考察人数,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不得安排与考察内容无关的餐馆、娱乐活动。严格公务考察的申报审批程序和财务报销制度,不得报销与学习考察内容不相符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令行禁止,不搞变通、不搞例外,既要言行一致做好表率,又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严要求,从严管理,加强对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教育提醒。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