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香港这个拥有“廉洁之都”美誉的城市接连爆发与腐败有关的重大新闻,先是行政长官曾荫权被指接受富豪款待、乘搭私人飞机及游艇外游、接受红酒等礼物、在深圳租住商人豪宅,涉嫌利益输送,受到廉政公署立案调查,接着是香港政府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和香港新鸿基地产公司老板涉嫌重大贿赂案被拘捕。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赋予香港廉政公署这么大的权力,使它敢于对自己负责的上司“开刀”,有什么法律依据?对我们反腐败有什么重要启示?本文通过梳理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败历史,认为香港特首的被立案调查,是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具体原因有四: 一是严密的反腐败制度。香港是法治社会,反腐防贪必须有完善而周密的法律作支撑。早在1897年12月20日香港政府就制定了《贿赂轻型治罪条例》,首次将行贿与受贿作为同罪并罚,这是个很重要的创举。1948年港府出台《防止贪污条例》,其中关于“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的界定和处罚,成为日后香港惩治贪污最具威力的杀手锏。当今支撑香港反贪制度的主要法律骨架,是被称为“廉政公署反贪三法例”的《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制定得都非常细密严格。同时,为维护廉政公署执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律还规定,只要接到举报,发觉举报事项值得调查,任何人都不能出面恳求商量不采取调查行动。任何不想做调查的举报,廉政公署执行处本身无权决定,均须由审查贪污举报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以示公允。完善而严厉的反贪立法大大强化了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对腐败分子起到了巨大的惩戒和震慑作用。2008年,香港为弥补行政长官缺乏法律规制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了《防止贿赂条例》,补充了适用于特首的相关规定,即禁止特首收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行政长官身份有关的行为,以及规管特首维持高于公职收入相称生活水平的有关条款。因此,香港廉政公署对特首立案调查只不过是依法施政的一个具体案例而已。
二是“有腐必反”的零容忍政策。香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腐败现象也为人们深恶痛绝,老百姓办个执照、考个驾照、甚至请消防队救火都要给警察送黑钱。在民众和媒体的强烈要求下,港英当局下令于1974年成立了直接对总督负责的廉政公署,廉署成立后,在“一定要铲除腐败”的信念下,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经过一定时间的努力,终于有效地控制了贪腐顽疾。他们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政策。在这种零容忍政策的指导下,在香港,贪污一元钱,也要立案侦查,如著名的高级警官冼锦华一案,冼因性贿赂罪,就被判处2年徒刑,并被革去公职,剥夺373万元的退休金。一名无证摊贩,为了免遭处罚,送给警察一块价值10元的手表,被查获后,这名警察以受贿罪判处罚款5000元,革去公职。因此,可以想见,作为特首的曾荫权虽然是否触犯利益冲突还不得而知,但其行为在香港廉政公署眼中属于查处范围则应毫无疑义的了。
三是强大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权力”。杰瑞米·波普在《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中说:“人民能够获得信息,对于一个国家廉政体系来说十分重要。如果人民不能获得信息,民主架构就不能按其应有的方式运转。如果人民不能行使他们的权利,也许甚至不知道其权利已遭到侵犯。把信息带给公众的主要途径,便是一个独立和自由的新闻媒体。”香港的大众传播媒介发达,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种类多样。传播媒介是香港各阶层居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是表达意见和申诉不平的简易渠道,是香港政治和经济运作中不可缺少的日常工具,是香港人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香港享有高度新闻自由,传播媒介也成为影响政局、引导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香港大部分媒体热衷于“揭丑”,如果发现名人有不检点之处,不但新闻媒体立即揭露,而且廉政公署等司法机关也会马上跟进。2003年下半年,香港一家媒体披露上任不久的某机构官员曾接受富商赠送的几张机票,此人在媒体的一阵猛轰之下被迫辞职。这次曾荫权涉嫌触犯利益冲突的事件也是率先在香港媒体曝光的,面对强大的舆论监督,虽贵为特首,也不得不低头。自由的大众传播媒介使贪污者受到社会声誉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加速了反腐倡廉的进程。
四是深厚的反腐败文化。道格拉斯·C·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说:“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他所说的非正式制度就是文化。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摆在香港廉政公署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扭转香港社会对腐败的普遍容忍或认同状态。当时的香港,形成了普遍腐败的文化,正如当时一个流行语描绘的那样:腐败犹如一辆汽车,首先,欢迎大家都上车;其次,你也可以与我们同行而选择不上车;最后,警告你千万不要试图站在汽车的前方,那会让你粉身碎骨。为了取得反腐败的成功,廉政公署在其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执行、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战略,试图通过“不敢”、“不能”和“不想”三个方面来治理腐败。其中的教育战略就是专门针对香港民众的腐败认知问题,通过对香港民众进行全方位的反腐败教育,力图增加腐败分子的“心理成本”和创造“一个普遍谴责腐败的社会大环境”。1974年2月15日通过的《廉政公署条例》在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责时明确提出“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争取和促进公众打击贪污”。随后经过廉政公署多年的反腐败教育和宣传,香港的社会文化已经发生逆转,从一个容忍腐败的文化转向拒绝腐败的文化。社会民众对腐败的认知已经发生了一场革命,廉洁已经成为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社会民众普遍已经获悉腐败的危害,对腐败的容忍度日益降低,人们逐渐实现从主动参与腐败行为到不参与腐败行为和抵制腐败行为的转变,具名举报腐败的比例越来越高,达到70%以上。正是在这样深厚的反腐败文化自觉驱动下,香港市民才勇于站出来,敢于举报,使廉政公署顺应民意对特首开展立案调查。
来源:2012年《清风》杂志第5期 作者:邓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