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腐败成了潜规则 贪官渐成“一锅端”

发布日期: 2010-11-04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88   返回


核心提示
  很多贪官受查处后,受影响最大的,往往不是别人,而是其家族。这种夫妻、父子、婆媳、女婿“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且有很强隐蔽性的家族式腐败,又该如何遏制?
  日前,杭州市江干区城建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乔志东因受贿227万余元等,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长达28页的判决书显示:乔志东不光自己捞钱,还帮着自己的家人和3个情妇一起捞钱。侄女读高中的钱有人帮着出;母亲常收到老板们孝敬的“过节费”;妹妹的养老保险有人缴纳;弟弟的车是老板送的;妻子的车也是别人送的……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家族式腐败的典型案例。事实表明,它渐已成为当前贪官腐败的一种普遍现象。

戴的手铐,有家人一半
  家族式腐败的案例,可谓举不胜举。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高达649万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我省某制药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早在19976月,该公司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该公司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
  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纵容儿子程慕阳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儿子开办公司牟利,江苏省苏州市原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职权为儿子经商提供便利……
  因收受巨额贿赂落马的贪官、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曾有一个腐败的“宏伟目标”: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女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叶树养在尽可能多的领域贪污受贿,过一个年,就收受一两百万元“礼钱”。
  河南省某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秦某也是十分典型的一例。他在任期间,收受贿赂144万元,47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缓。而在他的包庇和影响下,他的妻、儿、女婿等9人,也先后因涉嫌贪污、受贿、窝赃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受封建观念的影响,有的人一旦获得权力,便把家庭甚至家族利益放在首位,认为自己有为家庭或家族牟取利益的“义务”。于是,家庭或家族成了亲情捆绑下的谋利共同体。正是这种变味的“小家庭”观念,成为很多贪官走向堕落的重要动因和推手。
  烟台市原副市长矫智仁受贿的160多万元中,由他妻子钟福卿直接经手的就达43万元,难怪他在受审时说过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戴的手铐有我的一半,也有我妻子的一半。”

 

曲线腐败,越来越隐蔽

  有专家根据牟利形式,把家族式腐败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高官丈夫前台扮黑脸,妻子儿女幕后收黑钱”。第二类是利用权力给妻子、儿女或其他家族成员开公司、接项目提供各种便利,家族成员从中渔利。还有一类是贪官施惠于商人、下级,希望“照顾”自己儿女,间接捞钱;甚至等自己不掌握权力时,再“回收”利益。

  专家指出,上述3种腐败类型,都反映一点,那就是贪官的腐败手段,越来越隐蔽。

  据反贪部门透露,从当前查处的大要案来看,贪官全家齐上阵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腐败分子的胃口越来越大,他们不满足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要对权力进行深层次挖潜,形成权力产业链,提高权力的附加值。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对腐败分子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分子认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风险太大,就想利用自己的家人、亲属当“二传手”,进行曲线腐败,以逃避法律的打击。

 

  专家指出,家族式腐败较一般的腐败形式危害更为巨大:

  首先,它具有掠夺财富的疯狂性。其次,“家族式腐败”成本低。

还有,侦破“家族式腐败”难度更大。犯罪分子往往订立攻守同盟,采取伪证、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阳光照射,最好防腐剂
  如何遏制“全家腐”现象?

各地在努力将反腐的防线前移,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抓起,积极培养“廉内助”和营造“廉洁家庭”。
  一些纪检干部表示,这么做有利于让领导干部的配偶吹好“枕边风”,做好“监督官”,当好“守门员”,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当然,反腐败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去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我省继慈溪、平湖等地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全国各地已陆续试行。
  有纪委人士指出,有效防范“全家腐”,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加大惩戒力度。当一些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或者地位从事腐败活动时,一旦事发,必须严格追究领导干部的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出现“全家腐”现象,一定要加大惩治力度,使之“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记者
 朱海兵 整理采写)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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