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
关于落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校党委发〔2012〕12号
(2012年3月)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的有关规定,遵照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校各二级单位(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规定:
一、 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和领导方式,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决议得到正确的贯彻和执行。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内容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并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各类奖惩。
(四)研究并决定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重大项目的安排。
(五)研究并决定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大额度资金(指未列入预算的、单笔超过本单位规定个人批准权限的资金)的使用原则。
(六)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在贯彻本规定的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决策机制和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议题的确定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范围,各二级单位应在认真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会前,班子成员对议题充分沟通,主要领导认真把关。
(二)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1.“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根据议事范围,会议由本单位党总支书记或行政正职支持。
2.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任免干部时实行票决制。
4.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5.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确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事项的组织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规定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各二级单位的纪检委员、工会主席、教代会团长等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校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四)各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是各级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校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应组织专项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实施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五)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具体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党委审核备案。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