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四种形态”中出现了一些思想认识误区,比如,“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斗争的转向;运用“四种形态”意味着弱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四种形态”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可避重就轻;“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没有必要,等等。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若不能及时澄清和破解,将会直接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 应当看到,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沦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最终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应当看到,“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并不是没有重点。“四种形态”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了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等“六项纪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改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针对不同程度的问题,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既体现对“全面”的要求,也突出对“重点”的关注。
应当看到,“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都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条规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是凭个人主观意志进行相互转换。第一种形态是批评教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代替第四种形态。强调管住大多数,但并不是忽略“关键少数”。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
应当看到,“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纵是害”的道理。当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咬咬耳”,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红红脸”“出出汗”,就有可能起到幡然醒悟、悬崖勒马的作用。下大气力解决影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使批评和自我批评严肃起来、认真起来,必然能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构建健康政治生态。(孙志勇)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