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清廉国度也曾腐败无处不在 在1819年至1959年的大部分时期里,新加坡这个被誉为大英帝国的“东南亚明珠”的殖民地,腐败现象十分严重。殖民政府公职人员办事时收取所谓的“咖啡钱”,也就是提供特别关照和方便来索取相应的不法钱款,已经成为了政府内部的“潜规则”。政府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腐败十分猖獗,不仅存在大量公务员的个人腐败行为,而且有组织的贪污也很盛行,从孩子入学到政府审批,官员吃拿卡要无处不在。 1945年至1959年既是新加坡社会经济的迟滞期,又是殖民官员最腐败的时期。1950年,新加坡警察总长在他的年度报告中无奈地指出:“新加坡的各政府部门中都已贪腐盛行,公共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都存在着难以根治的腐败。”腐败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犯罪活动猖獗,吸毒嫖娼成风,政局动荡不安。 曾长期担任新加坡总理和人民行动党党魁的李光耀在回忆独立初期的腐败情况时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们对于佣金、回扣和小费、‘润滑剂’或其他冠上委婉名称的贪污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它是那么司空见惯,以致人们接受贪污成为文化的一部分。”肆无忌惮的政府腐败使贫困的民众饱受其害,社会分配极大不公,官民二元化局面相当严重。本就匮乏的社会资源在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中被进一步浪费,贫困与腐败形成恶性循环,而这一切又直接威胁着新加坡的政治稳定和长远发展。1960年率领联合国新加坡考察团的荷兰经济学家艾伯特·温斯缪斯对新加坡的前途相当悲观,他说:“新加坡即将崩溃,它只是亚洲黑暗角落里的一个狭小国家。” 1959年,新加坡建立自治政府,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上台执政,采取严厉举措严惩贪腐,1960年《防止贪污法》颁布,从此新加坡逐步走出腐败高发期。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平均增长率分别达8.7%、9.4%和7.2%,这样的高速增长与腐败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和政治社会的稳定程度密不可分。 1990年,新加坡全国公务员6.5万人,因违纪受到处分的有99人,为公务员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其中犯贪腐罪的有7人,为总数的万分之一。 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保障了政府反腐败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在腐败高发期,新加坡资源匮乏、人口素质低、工业基础差、民族矛盾尖锐,经济增长出现停滞。1959年建立自治政府时,新加坡人均GDP为443美元;失业率高达14%,工潮频发;劳动人口供养比例失衡,1/3的劳动人口供养2/3的非劳动人口;教育、医疗和住房状况十分落后,文盲率高达40%。作为一个城市国家,新加坡的住房、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短缺落后,158万总人口中有一半只能住在非法搭建的棚屋里,只有9%的居民有公共住房,5万街边小贩80%没有营业执照。 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伊始,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新加坡走出“腐败、动荡和落后”恶性循环的唯一出路,也是执政合法性的根基,从而鲜明地提出了“生存第一、经济立国”的基本国策,其要旨是“为了新加坡的生存”高于一切,其他一切目标都处于从属地位。 在人民行动党的领导下,1960年至1990年,新加坡经济持续保持8%左右的高速增长,30年间实际GDP增长了11倍,86%的居民获得了政府提供的组屋,教育医疗条件获得极大改善,国际地位明显提升,由一个“亚洲黑暗角落里的狭小国家”一跃成为了“先进的发展中国家”。 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为人民行动党政府提供了充分的合法性,保障了政府反腐败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使廉政机制得以持续改进;经济增长带来民众福祉的显著提升,有效地消除了他们的不安全感和挫折感,提高了他们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认可、支持和拥护程度。 政治稳定打基础严惩贪腐是关键 新加坡经验表明,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鉴于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失业和腐败一直成为政局动荡的两大导火索,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保持政治清廉,维护政治稳定,为经济发展铺平道路。 1959年执政后,尤其是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人民行动党一直把从制度上保证国家的统一、团结与稳定当作首要任务。鉴于政治动荡和社会混乱对经济增长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人民行动党主张“稳定与秩序优先于民主与人权”,用李光耀的话说就是:“政治稳定是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须条件,就如经济成功是达到更高生活水平的必须条件一样。”因此,新加坡拒绝有关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的主张,反对毫无限制地行使“人身保护权、自由结社和表达的权利”,并通过严格***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等多种举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在人民行动党强有力的领导下,新加坡的政治社会在以往4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保持了高度稳定状态。 政府始终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使得新加坡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保持稳定。廉洁政府带来高效的行政效率,公平竞争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有条不紊的金融市场,保证了新加坡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 人民行动党始终把保持廉洁、拒绝腐败列为第一核心政治理念,采取有效举措,严惩贪腐,“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实现预防和惩治贪腐法治化。《防止贪污法》加大了对贪腐的惩罚范围和惩罚力度,如仅有贿赂或表现出收受贿赂的意图也可以定罪,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明或与所申报的财产数额有较大差距,即使执法机关并未掌握确实证据也能先行对其提出指控。 完善反腐败机构的设置,赋予执法机构更大权力。《防止贪污法》颁布之后,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腐倡廉、整治腐败的最高机关,直接隶属于内阁总理,贪污调查局的局长和副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并且只对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的每一名官员都有经过局长签署的委任状并以此为法律授权的依据。 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先后颁布《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等相关法规,实施严格、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及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各类财产不仅在聘用前要申报,任职期间也要每年申报;实施公务日记制度,要求公务员详细记录公务行为,由本部门常务秘书负责定期详细审查,发现问题必须送交贪污调查局处理。高级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也由严格的监督、检查、控制和定期轮岗制度加以限制。 确定人民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形成反对贪腐的合力。新加坡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于民众的有关贪腐的任何举报,贪污调查局都积极受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