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 制度化反腐的机遇和挑战

发布日期: 2012-12-0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628   返回


王建芹

  

  由互联网曝光腐败官员所掀起的网络反腐热潮正在极大地改变着我们国家的反腐格局,它犹如19世纪美国新闻界那场著名的“扒粪运动”,引发了强大舆论冲击波。其所释放的巨大能量除了对腐败官员形成极大的震慑以外,更对反腐败职能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形成了挑战。如何因势利导,积极应对,引领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主的民间反腐力量向着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腐败职能部门和信息管理监督部门面临的新课题。更为重要的是,网络反腐将有效推动我国制度化反腐向更深层次推进。而只有进一步深化制度化反腐才能最有效应对民众对反腐倡廉的期望与要求,巩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民间监督力量的兴起对制度化反腐提出挑战

  

  网络反腐的兴起在本质上体现出我国公民社会的力量正在快速积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民受教育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社会多元化程度的提升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今天中国的民间社会正在发生某种质的变化。公民社会已具备基本雏形并开始浮出水面,社会民间力量日益从信息化特别是互联网中找到了自我认同的价值。这一民间的“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除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正在快速成为改革的重要推手和公民社会的新型组织平台。

  网络反腐和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等一系列社会监督方式的兴起,说明民间社会需要通过自身的力量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国家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这无疑对我国政治体制特别是政府体制改革是一种极大的鞭策和促进力量。

  近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一批腐败官员和腐败行为得到了查处,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发展阶段,腐败行为普遍化虽然有着极其复杂和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但制度设计的不足显然是难以回避的问题。当前网络反腐之所以成为社会的热点与焦点,反映出当前的制度化反腐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反腐倡廉的期望与需求,亟待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深水区,现有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内部监督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理要求。正因如此,网络作为公众表达意见的一个有效平台,使得人们可以借助这一渠道自发组织起来监督政府,监督行政权力,揭露腐败分子与腐败行为。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以“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正确处理网络反腐与制度化反腐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把反腐倡廉建设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

  

  应将网络反腐纳入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中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就反腐倡廉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规范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由于制度与制度之间,制度与法纪之间的互动与协调不足,特别是缺乏社会监督机制,导致许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漏洞很多。从网络上所揭露出的那些典型腐败案例来看,现行的监督体制仍然缺乏有效的及时发现与查处机制,类似于“表哥”、“房叔”那样的腐败官员如果不是因为极其偶然的网络曝光和网民们的“穷追猛打”,单靠制度很难得到及时查处和最终的惩处。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一方面,我们的制度建设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依然仅仅停留在官员的“自觉”申报阶段,缺乏公示与监督环节;行政权力依然存在很多的“寻租”空间从而导致“潜规则”盛行。另一方面,现代网络技术的发达和金融工具的信息化,已经使得无论是来自于制度内的自我监督还是来自于体制外的社会监督都具备了可操作的技术条件。如果体制内的制度化监督不能快速突破而常常被一个个成功的网络反腐事件屡屡走在前面,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的悲哀与尴尬,而且也会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任何一个社会反腐倡廉制度的设计,其最主要的目的都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要建立在以“防”为主的机制上,是一种前置型的严格防范机制。在这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已有过许多成熟且成功的经验。毕竟腐败现象的出现本身与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并无必然的联系,虽然人类的智慧目前尚无彻底根除腐败的一劳永逸的方法,但将减少腐败作为一种权力设置与权力监督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依然有着巨大操作空间。

  对于反腐败职能部门来说,网络反腐热潮的兴起无疑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机遇意味着社会化监督为我们提供了传统信访、举报等监督手段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同时也为反腐败职能部门排除一些内部干扰提供了“靠山”和“平台”。反腐败职能部门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体制内的监督,在正常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方方面面人情与利益关系的掣肘,常常面临巨大的压力。但由于网络所提供的社会监督平台的力量,使得内部监督往往同时也面临着被社会舆论监督的可能。它一方面可以使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适当减轻自身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来自利益关系的干扰与掣肘有所顾忌。而巨大的挑战则意味着,如果反腐败职能部门不能在民意面前坚决监督与查处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将对党和政府的声誉甚至执政地位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以制度理性引导非理性的社会监督行为

  

  进一步深化制度化反腐,完善和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引导网络反腐并将其纳入规范化理性化的轨道,是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该看到,当前网络反腐虽然具有广泛性、参与性、社会性和公开性等特征,非常有效地补充了党和国家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不足,但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容易形成集体性的非理性力量,从而导致监督范围扩大化,甚至侵犯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信息社会的巨大能量,在网络监督过程中,监督对象的诸多信息很容易被“人肉”从而导致监督行为扩大化、人身攻击常态化等非理性行为。同时也有可能对现有反腐败职能部门正常办案形成过多干预,导致反腐败职能部门被舆论绑架,导致处置失度失当。

  这些问题是信息化时代发展初期很难避免的社会现象,它既涉及到公民表达权与被监督者合法权益的矛盾,也涉及到保护被监督者隐私权与合理行使公民监督权利的矛盾。协调这些内在矛盾不仅在我国,在公民监督相对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也难以把握一个合理的界限。不过从最本质的意义上看,公民舆论的公开监督是当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趋势,顺应这一潮流无疑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正确引导,以“疏”代“堵”,以制度理性引导和规范那些非理性的社会监督行为,才能取得有机互动、相得益彰的效果。

  所谓制度化,就是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化反腐区别于过去的运动式反腐,就是它要保证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它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党纪规章等制度的规定,对腐败分子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这样才能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防腐剂,制度建设的本质亦然。只有信息的足够充分才能有效避免公众舆论中的非理性现象,才能使被监督者的自我廉政意识建立在“公开”而不是“自觉”的基础上。因此在制度建设、制度规范中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制度化反腐才能更好地引领网络反腐逐步走向规范,同时舆论中理性力量才可能逐渐淘汰非理性现象,这也正是我们未来制度完善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阅后所思:网络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无需申请批准便淡然进入官方视野恰恰是因为其草根性和即时扩散性,公民借助网络拥有平等的话语表达权,强行突破体制的无形围墙和内部监督软肋。制度化的初衷很好,只是网络因其低控制性而成为网络,如若也将之纳入体制内用既有思维模式使其规范化,则让人不能不担心是否会抹杀其无可替代的优势。一物两面,利中带弊,玫瑰的刺决定了她是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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