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个方面的“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与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相比,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不准”,出现了诸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对1998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的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指出,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
据新华社2010年3月31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同时,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年12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规定》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新华社于2010年7月11日受权发布这一《规定》。
《规定》全文共23条,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裸官”加强管理暂行规定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媒体称为“裸官”。为加强“裸官”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19日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12条,约1000字,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任职岗位规范、办理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年9月15日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意见》指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要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把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结合起来,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防止形式主义;要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意见
据新华社2010年11月18日报道,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规范权力行使、强化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要按照党内有关法规文件,明确划分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县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编制职权目录,尤其要加强对县委书记职权的规范;要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布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要公开决策事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党务工作情况,县委管理干部评优表彰情况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等;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畅通监督渠道,加强情况反馈,形成县委权力特别是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和反映问题处理工作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5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八类行贿犯罪案件: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代的,以及****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党政纪处分规定
为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中央纪委2010年5月7日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7月8日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解释》一共15条,3000余字。《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处分规定》共19条,3000余字。《处分规定》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对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释》和《处分规定》对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