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发布日期: 2010-08-31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3155   返回


        《廉政准则》第五十一条: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利益行为的规定。本项所称的“不正当手段”,包括做假账、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假学历、假资历、假学术成果、假评选条件等手段。本项所称的“荣誉、职务、学历学位等利益”,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或者虽然职务级别没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岗位、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比如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公派出国留学等。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与这些品质要求完全背道而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官本位”思想作祟。一些领导干部不是把当“官”看作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为国家尽职贡献的机会,而是看作个人的一种荣耀,看作向上爬的一个台阶,甚至看作是谋取个人私利的机会,从而导致他们为了名声和官位,急功近利地搞一些花架子,通过造假等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荣誉,骗取领导的信任,得以升迁,获得私利。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形式主义,即不下大力气去真抓实干,求得工作实效,而是只做表面文章,投机取巧,欺骗上级,蒙蔽群众,虚报政绩,以图升迁。

  《廉政准则》的这项规定,就是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对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干部给予褒奖和重用,对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给予批评和惩戒。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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