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的纪律】党的第一部章程对纪律作了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7-3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03   返回


  1922年7月16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二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6章、29条。二大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一大党纲关于党内纪律建设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一系列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等,为党的早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证。从纪律建设的角度看,二大党章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第一次专章规定党的纪律

  马克思和列宁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十分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党之初便自觉用马列主义指导建党实践。为此,一大纲领虽然只有15条,但涉及广义上的纪律的就有10多条,二大纲领更是以专章共9条、900多个字的篇幅规定了纪律,对党的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就业纪律等作出系统规定,此外在“党员”、“组织”、“会议”、“经费”、“附则”等章也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要求。

  (二)第一次规定了纪律处分

  与一大党纲相比,二大党章的一大进步是明确了纪律处分,使党章更具刚性、可操作性。二大党章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严格。第25条只规定了一种纪律处分类型,即“开除”。在建党初期,面对复杂恶劣的国内外环境,要想在乱世困局中立足和发展,严格党纪实有必要。二是简练。第25条虽只有6项,但却包含了政治纪律(言论行动不得违背本党宣言章程)、组织纪律(不得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财经纪律(不得欠缴党费)、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本党秘密)、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颇有“约法三章”的意蕴。

  (三)特别突出组织纪律建设

  1.构建了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列宁认为所有共产党员都应该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遵守纪律和接受教育。二大党章坚持了列宁的思想,明确了“组——地方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党组织构架。第4条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

  2.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与党的一大所通过的党纲相比,二大党章明确地阐释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大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本党党员皆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服从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有权给予取消或改组;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显然,这里已经包含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集中”思想,还有充分发挥党员主观能动性的“民主”思想。

  3.建立了体系完备的会议制度。会议是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载体,是贯彻组织原则的具体方式。二大党章专章规定了会议制度,对会议频率、组织方式、召集方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六会制度”:(1)各组每星期由组长召集会议一次;(2)各支部每月召集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3)各地方由执行委员会每月召集各干部会议一次(地方执行委员会会议);(4)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体党员或组长会议一次;(5)各区,每半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本区代表大会一次;(6)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

  (四)把政治纪律摆上重要位置

  二大党章特别强调政治纪律,核心内容有三条:

  1.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纪律的核心就是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此共产党人在建党初期便有清醒的认识。二大党章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言论行动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的议决案的党员。

  2.加强对多重党籍、兼任政务官行为的约束监管。二大党章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同时还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3.严格保守党的秘密。二大党章延续了一大党纲对保守党的秘密的要求,并规定“泄露本党秘密”的,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将之清除出党的队伍。

  (五)在财经纪律中突出党的经费管理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便高度重视对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二大党章第9条规定,中央、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有两项职能:一是总理党务,二是总理会计,其他委员分掌政治、劳动、青年、妇女等运动。“一把手”亲自管理经费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经费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视。二大党章还辟专章规定了“经费”:一是明确了党的经费来源为党费、党内派捐和党外协助三种,其中党内派捐是党在创建时期建立的、由地方党的委员会酌情根据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状况而确定的一项经费收入;二是规定了由中央执委会负责党的经费支配权限问题,这对于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重要作用;三是规定了党费交纳的办法。该章的规定表明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注重用党章规范党的经费和使用等问题。

  与党的一大纲领相比,党的二大党章从内容到结构、从实体规定到程序规定,都有很大的进步,应该说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党第一次有了正式的党章,并且开辟了“纪律”专章,也开启了“纪律‘活’在党章中”的新纪元。(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党章中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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