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73   返回


校发〔20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更好地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727日印发)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以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三条  审计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亦称经济责任人,具体包括:

(一)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或在任期间35年轮审一次的规定,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往前延伸。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处级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对校办企业负责人(处级以下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或特殊原因,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处承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调整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建议。

(七)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规定界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合作办学等项目的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对职能范畴内的其他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建设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 本单位(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上级和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予以审计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进行查账、查物等必需的工作步骤,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审计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同时抄送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整改方案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以下内容:

(一)负责落实整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二)对应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制订具体审计整改措施;

(三)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审计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结果;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制订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

(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方案的落实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根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收到的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编制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计划,对未认真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管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领导。

第三十九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

第四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的决议,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联席会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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