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3-27  作者:    浏览次数: 66   返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上海市教委制订的《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和其它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学科建设中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要求,结合《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及上海市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学校配套、学科自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购置对学科发展必需的学术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和仪器设备;

2、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等;

3、实验室和研究场所改造、装修、添置办公用品及学科基地建设等;

4、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申报、评审、材料打印等费用;

5、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短期培训等;

6、学术成果发表与出版费用;

7、围绕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开展必要的预研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

8、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在核准的经费额度内,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提出当年经费预算报告,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当年经费数额,报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支付时,由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5000元以下由学科带头人审批,5000元至20000元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20000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各级重点学科从学校配套经费中可用于支付专家讲学费、学科组成员业绩奖励费、接待费以及研究生助研费等,或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各重点学科应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写出详细的经费使用总结,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可以从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相当于上级主管部门投入建设经费的1-2%作为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与学科建设有关的评估、论证、评审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管理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0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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