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13-03-27  作者:    浏览次数: 60   返回


 

一、目 
    为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批准下达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及中央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上海市教委、科委及其它局(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3.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及其它符合纵向科研项目条件的项目。 

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并实行项目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 并发给《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使用科研经费。

3.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原则。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与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4.校级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5.纵向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执行。

6.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及经费编号的使用期一般最长为5年。5年后即撤消该项目经费编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四、纵向经费使用

1. 根据到位经费数额,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取5%作为校科研管理费。理工科可另提取5%作为项目所在部门(院级)的组织科研实施费(水、电、煤气等补偿费),转入所在部门的业务费。科研管理部门下达项目经费时由财务处统一提取科研管理费。各学院提取理工科科研项目的组织科研实施费时可视各部门情况而定。如提取,需填写内部转帐单,由院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 

2.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评审费等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到财务处支取。

3. 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与暂借款,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到财务处报销和暂借。

4. 凡需领取或购买科研所需的药品、机电物品、文化用品等易耗品,必须填写领料单或持购物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方可领取或报销。凡需申购课题所需仪器、设备,须办理申购仪器、设备申报单,按校设备管理处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5.纵向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继科研项目的预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自立项之年算起)。其结余经费全数留给项目组所在部门的,可提取结余数的30%作为项目组奖励,但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其余作为该部门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组有优先使用的权利(理科科研经费不足50元,文科科研经费不足10元,财务处自动结清余额,并收归科研机动费)。科研经费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理,院系经费则由其院系教育劳务费抵冲。 

6. 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7.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去财务处会计科查询,查询使用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8.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按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五、其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200510月执行,1998年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59月修订


上海市桂林路100号 上海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 CopyRight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