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沪财教〔2012〕3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固定资产分类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3.图书、档案起点单位价值0元及以上。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和模式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组成。
1.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统领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的信息与实物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开展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部门。财务处对固定资产实行价值管理。资产管理处、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基建处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具体管理的内容分别是: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专业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实物管理),资产处(家具、房屋及构筑物、锅炉、电梯等实物管理),基建处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房屋及构筑物的实物管理,图书馆(图书资料的实物管理),其余类别在固定资产产生后再明确实物管理部门。各实物管理工作部门须建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标准相对应的实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3.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各学院、部门需对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包括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设立专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
1.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学院或部门、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需要购置的实物分别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一般不能自行采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需要说明情况,经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
2.对超过30万元以上的单件设备,需要学校组织专家论证,购买后要进行使用跟踪调查,查看使用效率。
3.各学院和部门对本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有保管和使用的权利,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利。
4.固定资产的实物每年清理、检查一次。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实施。
5. 凡是注册在上海师范大学的所有汽车,不管其经费来源,都应当纳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管理、登记和入账。车辆使用单位对每辆汽车建立台账,台账中要设立车辆的静态(如汽车的型号、排量、牌照等)和动态(如每年行使公里数、每年运输费用等)指标,相关数据每年1月20日前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转移和捐赠
对需要报废、报损、转移和捐赠(以下简称:处置)的固定资产(图书除外)。具体流程为:
1.使用固定资产的学院、部门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书面上报相应的实物管理工作部门,并提出需要处置的理由。需要处置的房屋及构筑物由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
2.实物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学院、部门上报的情况,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处置年限以及实物资产的毁损程度进行审核,对同意处置固定资产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告部门分管校领导,由校领导审批。
3.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由实物管理工作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其上报资料的完整性。
4.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批待处置固定资产汇总报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由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转移或捐赠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评估,但须与对方单位签订转移或捐赠协议,签订转移或捐赠协议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校领导的同意批示,实物管理工作部门将其纳入“待报废”。
6.在每年一次上报财政局进行办理处置程序时,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行文报送教委国有资产管理处、财政局审批。
7.对财政局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或资产处组成联合处置组(对大型设备处置需要专家参加),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变价处理。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可以选择多家处理公司进行报价处理,然后由校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筛选,选择收入处理金额最高的公司进行处理,所有原始记录都要保存备案。
8.对财政局批准处置的车辆,向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9.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的余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的情况下,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报实物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再由学校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后,由实物管理工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实物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4.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的余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六、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2.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2)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3)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考核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9日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推动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二级学院及直属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共分二个方面: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制度建设情况;
2.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三、评价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通过实地考察、收集资料、访谈等手段进行评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附件:
上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内涵说明 | 自评 |
1.1.1 | 制度建设 | 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 | 10 | 是否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部门的管理细则 | |
1.1.2 | 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 10 |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总体情况,执行学校和部门管理制度的情况。 | |
1.2.1 | 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 领导重视程度 | 10 |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重大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分管领导支持固定资产管理员开展工作程度。 | |
1.2.2 | 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及其待遇 | 5 | 专职:5分;兼职:3分,不设:0分。 | |
1.2.3 | 固定资产管理员待遇 | 5 | 1.有固定办公场所; 2.管理员享有工作补贴 | |
2.1.1 |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精细化 | 定期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 15 | 定期清查、盘点,对使用、维修、报废、转让情况有记录,年终有全面清点记录。 | |
2.1.2 | 固定资产使用率、完好率高 | 15 | 不存在大型设备闲置和低使用率情况;不存在人为损坏设备情况 | |
2.2.1 | 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管理情况 |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情况 | 5 |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理手续 | |
2.2.2 |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情况 | 5 |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手续 | |
2.3.1 | 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情况 | 固定资产管理员业务能力强 | 10 | 熟悉本部门资产的详细情况,包括所有资产所在位置、使用年限、待报废年限等 | |
2.3.2 | 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积极、主动性 | 10 |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做好新资产的验收入账工作、及时组织好资产的报修、报废、报失申请工作。 | |
总分 | | | |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