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2-04-20  作者:    浏览次数: 70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11226

 

为了提高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提供本校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

一、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主体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在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校长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财务处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二、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以下的财务管理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1.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2.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3.     学校经费来源;

4.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5.     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7.     学校明确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途径

1.  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

2.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网站

3.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4.  汇编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指定地点提供查阅。

四、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程序

对公开范围的第123的相关内容,通过相关网站和汇编制度等方式主动公开;对公开范围的第45的相关内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主动公开;对公开范围的第67的相关内容视情况选择方式主动公开。

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出台二周内,在规定的网站进行公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信息,在教职工大会会议期间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指南》的规定,先由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按审定的要求进行公开。

五、   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监督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管理信息的公开,接受上级部门和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   附则

本办法经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办公室、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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