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并修订《关于加强监督消费卡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25  作者:    浏览次数: 31   返回


校发(20112

(2011323)

 

各学院、各部门:

学校于2008年曾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消费卡事宜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九届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沪委发[2011]7号)、市教育纪工委《关于教卫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的通知》,学校对该《规定》予以重申,并作进一步修订,通知如下:

1、各学院、各部门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在经费报销上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控制管理规定。

2、各学院、各部门向财务报销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原始凭证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各学院、各部门不得以“避税”为目的购买礼券购物卡,用于发放校内外人员。

4、各学院、各部门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券购物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券购物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收受或赠送礼券购物卡。

凡违反以上通知要求,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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