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4-20  作者:    浏览次数: 68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20104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中纪委提出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的明确要求,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97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修订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我校各级领导干部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

3.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为掩盖党风廉政存在的问题,拒不接受监督部门意见和建议,对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妨碍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或由于履行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问题的认定

1.从对责任对象教育的实施上看,是否把好教育关,是否失教。属于失教的,应追究责任;

2.从对责任对象廉洁情况的掌握上看,是否失察。属于失察的,应追究责任;

3.从对责任范围和责任对象的监督、管理上看,权利制约措施是否严格有力,对苗子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失管。属于失管的,应追究责任;

4.从对待责任范围及责任对象发生问题、错误的态度上看,明知下属或本单位有问题,有无隐瞒、庇护,是否认真查究,是否失纠。属于失纠的,应追究责任;

5.从决策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原因上看,是否失职。属于失职的,应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批评教育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诫勉谈话,即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对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2)批评教育,即在被追究对象所在的领导班子内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3)责令检查,即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即将被追究对象的问题在全校相关范围内口头或书面通报。

上述四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而决定如何采用,可单独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进行责任追究。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可由纪委、监察处提出建议,经党委分管领导批准,由纪委、监察处会同党风廉政责任人或被追究对象所在的领导班子实施。

2.组织处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大、群众意见较大的责任人,可采取下列组织处理的方法进行责任追究:

(1)取消评优,即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暂缓提升,即在被追究的年度内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履行未明显好转之前暂缓提职提级;

(3)调离岗位,即将被追究对象调离关键岗位;

(4)引咎辞职,即被追究对象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责任;

(5)责令辞职,即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被追究对象本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免去职务,即免去被追究对象的现任职务。

上述六种方法,可依照干部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失职问题的轻重程度,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追究。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实施追究。

3.纪律处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构成违纪的严重失职行为,由纪委、监察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政纪处分的规定,按照案件查处的程序予以追究。

4.经济处分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外,还应依据有关经济责任追究的文件规定,同时实施经济处分。具体为:追回原给予的奖励,扣薪,降薪,停薪等。经济处分由监察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人事处具体实施。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处理恰当、依法有序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1.对于有失职行为即该管不管、该为不为的领导干部一定要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不应负失职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能随意牵连;

2.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于集体存在的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还要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4.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从轻实施责任追究;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反映、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节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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