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0-01-30  作者:    浏览次数: 62   返回


校发(20106

20101月)

 

切实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监管工作,既是学校建设、发展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必须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创建工程优质,人员优秀的双优原则;坚持勤俭节约和与时俱进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少化钱、多办事、办好事,尽最大可能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原则。

现针对基建、修缮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提出如下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

 

一、校内工程立项审批权限

设立新基建、修缮项目,属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须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必须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凡单项投资50万(含50万)以上的基建、修缮、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工程立项手续。

2.单项投资小于50万大于30万(含30万)的基建、修缮、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必须经校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预审及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同意落实资金后,报校长审批。

3.单项投资小于30万大于10万(含10万)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基建、修缮、财务的副校长共同预审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投资小于10万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基建、修缮的副校长审批。

5.凡国家有规定程序的工程立项,须先经校内立项程序审批,再申报地方有关部门正式立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

6.各学院、校产、后勤实业中心等部门,凡有修缮、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需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立项申请,不允许搞违章建筑和违章装修。(专有授权的除外)

 

二、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要求

1.学校基建、修缮管理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基建、修缮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投标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防止投标单位用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损害学校利益,每个基建、修缮项目的招标文书和评标办法都要经过工程管理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列入市、区招标办办理的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书和评标办法要报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推荐投标单位要经过工程管理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列入市、区招标办办理的招投标项目的推荐投标单位,必须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否则,监察处有权否决任何未经合法程序而被推荐的施工单位。

被推荐单位的必备条件: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壹级及壹级以上企业。

2)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3)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壹级资质。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可以有所降低,但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

被推荐单位的优先条件:

1)国营大、中型企业。

2)近二年得过鲁班奖、白玉兰奖、浦江杯的施工企业。

3)在我校建设工程中有优秀业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4)近二年在上海市综合考评或质量业绩考核中进入30强的企业。

以下施工单位不得作为被推荐单位:

1)采用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施工单位。

2)有严重的施工质量、无故拖延工期等问题企业信誉度不高的单位。

3)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结算,经审价部门审计后,基建项目核减率超过15%;大修项目核减率超过20%的单位。

凡是学校推荐投标的单位,事前必须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对该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队伍、施工业绩等进行认真的考察,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真正的实力。

4.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其他在学校内部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评标。

1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进行操作。

25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就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3)任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经费多少,均不得由个人擅自决定。

5.鉴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建筑、装修企业目前还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尚须学校给与政策上的倾斜和扶持的现实,学校每年都要拿出一些工程,不经过招投标就直接发包给他们。为使此项工作既合理又合法,必须按以下规则操作:

1)每年给资产经营公司的工程总量、施工范围等均须经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另行开口子。

2)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在与协作单位签订工程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并严格按协议执行,不允许有任何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

3)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与下属建筑、装修企业经理之间是责任人责任对象的关系,要切实加强教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4)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和下属建筑、装修企业的干部和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上海师大基建、房修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6.日常维修工作监管要求:

资产管理处应对学校下拨的日常维修经费使用负总责。为管好、用好维修经费,资产管理处要成立维修监管小组,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尤其对一万元以上的较大维修项目的审批、管理,要形成集体议事、程序化操作的机制。

对日常维修的经费结算同样要严格审计。资产管理处要依据审计结果,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7.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在与中标单位或承建单位签订基建、修缮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甲方人员违反规定,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乙方违反规定,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行贿、腐蚀干部,则不得再进入我校建筑市场。

 

三、实行工程管理例会制,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例会是由建设方、设计、监理、施工队、审计、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的就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监理、质量、造价、工程进度及其他有关工程配套问题等进行公开议事、集体讨论、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分头实施的一种议事形式。凡涉及重大问题和大宗材料、重要设备的确定,要邀请校、基建处、监察处、财务处的领导一起参加。为更有效地发挥工程管理例会的作用,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特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1.工程管理例会每周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2.工程管理例会所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要作详细记录,一旦形成决定,记录在案,责任方必须认真落实;如须变更会议决定,也须经例会集体讨论通过,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变更决定。

3.施工质量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结果进行检测、质量评定之外,要着重加强对施工过程,尤其是重要环节的监察。要深入现场,严格要求,监察到位。

4.审计部门在实行跟踪审计时,要着重加强对物资价格和工程总造价的监控,如出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指派的项目责任人和施工管理员要对落实工程管理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的工作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要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和重要设备招投标的监察,要加强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监察,对违反规定、违反程序的做法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

7.遇有工程管理例会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职能部门要及时向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和经费监管

1.按项目预立项要求,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在听取使用方意见后,按一定程序确定建设和维修的标准与规格,经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学校批准。

2.由基建、修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

3.如要修改标准、规格和调整预算,按以下规定操作:

1)工程总造价超出原预算20%以上,或超支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按立项程序提请复议,调整预算。

2)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由分管财务与基建、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核,并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10—30万元之间的工程,由分管财务与基建、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核。

4)单项工程超预算20%以内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并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5)若基建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超预算、概算5%以内或总额低于50万元,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超预算、概算5%以内或总额低于5万元,经分管基建、修校领导审定,除此之外,须仍按基本建设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和相关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学校自筹基建、修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上级单位下拨基建和专项经费应进基建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5.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在工程开工时,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资金到位。

6.财务处根据用款计划和基建、财务工作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发的划款通知书,在预算或调整预算范围内,将工程款按期分批划拨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控制付款进度,并负责工程结算。

7.所有工程以审计处核准并在校内最终生效的审计报告,在预算或调整预算范围内进行结算。

8.基建、修缮管理职能部门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对合同书中付款办法的约定与经批准的用款计划的一致性负责。

 

五、加强基建设备、物品、材料采购的监管

凡是基建、修缮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物品、材料采购均须符合以下操作规程:

1.以包工包料形式签订合同的基建、修缮项目,其设备、物品、材料采购原则上由施工方操作,但建设方要组织监理、审计、财务、使用方等部门对施工方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管。主要设备、物品、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等必须按工程管理例会制度规定程序确认。

2.为了节约投资,一些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物品的采购可由甲方直接操作(但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在操作时,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然后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审计、财务、使用单位、若干业务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监察处要到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六、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

1.校审计处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一切资料,积极给予配合。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都要实行跟踪审价。

3.在跟踪审价过程中,建设方因设计变更、功能改变等原因须追加预算,应及时通知项目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如发现造价异常,应及时向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发出造价超支警示。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4. 未实行跟踪审价的项目,在审计报告未确认最后造价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或调整预算造价的70%

5.严格控制闭口合同。签订闭口合同的部门应在事前向审计处进行书面咨询,认真核算,严格把关,并对其程序的合法性和价格的合理性负责。审计处只接受对闭口合同有关事项的咨询,不作闭口合同的决算审计。

6.严格控制单项签证(工程签证和材料签证)。凡工程签证,签证人只能对工程的进行签证,无权对进行签证,只能由审计处最后审定。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尽可能采取联合签证,在工程管理例会上解决的办法。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进行临时签证的,由职能部门处长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所签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7.单项1万元以内的零星小修、抢修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付款。

8.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

9.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送审。审计处要对受托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纪律要求

1.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3.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4.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在施工、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有回扣或商业折扣的应如数上缴学校。

6.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或亲友提供装修房子、旅游等利益。

7.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而从中谋取私利;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8.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9.不准收受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无法拒绝的,应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10.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内容。

 

八、加强基建、修缮工作的执法执纪监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基建、修缮项目的重要环节及工作程序、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悖,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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