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师纪监(2009)08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办发[2009]1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重申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福利待遇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任何单位不得派人参加跨地区、跨单位的、以各种名义通过旅游渠道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活动,如收到此类通知应拒绝参加,并报告上级领导。
2.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行社(团)渠道出国(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3.凡属擅自组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和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个人,要从严处理,不仅所有出国(境)旅游的费用要全部自理,而且要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组团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校人事、外事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对此类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
以上重申的各项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