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保密规定

发布日期: 2009-09-26  作者:    浏览次数: 60   返回


沪师纪监(2009) 15 号
 
为了做好纪委监察处的保密工作,特修订此保密规定。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家秘密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把保密工作视作常规性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2.阅批文件做到“人离文入柜”,阅批完毕及时交承办人或档案保管人。
3.一切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音像制品、电子文稿、笔记、信件等,必须严加保管,定期清理。
4.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看文件、资料,也不准谈及应该保密的内容。
5.收发秘密文件、资料时要编号登记,认真核对。传阅时要签收,不准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不准擅自翻印、摘抄。因特殊情况代收秘密文件、信件和档案材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6.如有发现保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7.公章必须由专人负责,并要求存放在安全保密的柜内,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得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8.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秘密文件时严格按照监销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旧报纸等出售。
9.工作配备的计算机应专人专用,并要求两周一次转移工作数据和资料,重要信息或秘密内容不准直接在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处理和保存,秘密的信息不准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
10.录有文件信息的磁盘、优盘和移动硬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录入的重要文件要及时归档,严禁私自将存有保密内容的磁盘或优盘带出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11.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正在处理的信访件和正在承办的案件。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来信来访中举报、控告内容,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批准,不准将正在调查、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导。
12.凡是本部门网页的信息,网上公布前要进行保密审核。
13.内部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资料、信件、记录本等移交给指定人员接收,不准带走或藏匿。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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