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单位)财经监督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9-24  作者:    浏览次数: 33   返回


沪师纪监(2009)第13号
 
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为了加强我校各学院(单位)财经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我校二级学院(单位)财经监督小组工作实施办法,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经监督小组人员的组成
二级学院(单位)财经监督小组一般应有3-5人组成,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成员可由书记、纪检委员、工会主席,以及教代会团长、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二、财经监督小组的职责
1.各学院财经监督小组要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每学期末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对学院财务审批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超过院长审批权限需经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学院(包括下属系、部门)执行财经规定、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
4.每年年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并向校纪委监察处作出书面报告。
5.财经监督小组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党政班子,提请班子进行分析研究;由党政班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批评和纠正的处理,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采取健全完善制度的措施。
6.在对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向审计部门提供在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7.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中有可能触犯法纪的问题及时上报校纪委监察处。
三、财经监督小组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
1.分配奖励政策、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集体讨论的情况;
2.有否存在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设账外账、设“小金库”的情况;
3.有否存在利用职权、公款私用等为个人谋利的情况;
4.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5.学院的财经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教职工报告;
6.本单位干部群众关注的其他经济项目的运行情况。
各学院(单位)财经监督小组应明确自己的任务,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本单位财经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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