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师纪监(2003)7号
各学院、中心、所,机关备部、处、室及各附属单位:
根据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关精神,上海市教育纪工委下发了《关于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工作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通知》和经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关于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作通讯费包干管理的暂行规定》。我校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师范大学关于领导干部通讯费包干的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校党委批准,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实行领导干部工作通讯费定额包干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贯彻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精神,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一项措施。为确保《实施办法》正确执行,现就领导干部工作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工作通讯费应全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经费由各单位、部门按原经费渠道执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讯费支出,可本着工作需要和严格掌握的原则,由各单位、部门研究确定报销办法。实施报销后,此类人员不再发放工作通讯费。
2.实行工作通讯费包干的范围、标准,原则上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财力可能合理确定,但包干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3.实行工作通讯费定额包干管理后,学校原有对领导干部个人住宅电话费补贴和移动电话、传呼机费报销办法停止执行。通讯工具的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得予以报销。
4.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如有违反规定,则按“谁同意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纪委办、监察处
200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