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学院党委(总支)和行政班子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党委(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确定学院学术组织和专业负责人拟任人选;研究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研究学院管理服务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五)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项。
(六)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研究学院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等第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奖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研究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以及工会主席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也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委(党总支)委员、系主任、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或书记担任。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的汇总、归档;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负责整理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会议记录、纪要等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学院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在会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党的建设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应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涉及学院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由相关学术组织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重要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须待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师生员工通报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过程和会议记录实行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和公开。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检查内容。各学院要认真开展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规则的干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学院也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学校其它二级单位议事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