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4-04-0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00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

基建、修缮管理和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校发20141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及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自筹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基建项目的归口部门为基建规划处。

本细则所称的修缮项目,是指在校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观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修缮项目的归口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校内消防、安保、网络、有线电视等工程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单位配合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加强校内工程立项监管

学校所有工程都应纳入工程项目库,统一实行项目库管理。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工程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资金。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年度基建、修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未列入年度基建、修缮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在当年实施,对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须将项目方案、经费预算等提交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项并实施。

各学院、各部门,凡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含院系等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学科建设费、科研费等项目),均需向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立项申请。

凡属重大投资(融资)的基建、修缮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在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经校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

学校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基建、修缮项目有关招投标规定,并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实施,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投标单位用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学校利益。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下拨的日常维修经费使用负总责。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集体议事、程序化操作的机制,切实加强监管。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在与中标单位或承建单位签订基建、修缮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安全协议。一旦发现职能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一旦发现承建单位人员违反相关协议,则将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

 

三、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

学校实行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例会制。例会由建设方负责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审计、使用单位等部门人员参加,就工程中的设计、监理、质量、造价、工程进度及其他有关工程配套问题等进行公开议事、集体讨论。凡涉及重大问题和大宗材料、重要设备的确定,应邀请主管校领导、基建规划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处、财务处的负责同志集体审议。

1.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2.例会所讨论的内容和结果需作详细记录,一旦形成决定,责任方必须认真落实,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变更决定,如确需变更会议决定,应经例会集体讨论通过。

3.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施工监理的管理和考核。施工监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着重加强对施工过程,尤其是重要环节的监管,落实对施工结果的检测和质量评定。

4.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监理(含投资监理)的管理和考核。财务监理在实行跟踪审计时,要着重加强对物资价格和工程总造价的监控,如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指派的项目责任人和施工管理员要对落实工程管理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的工作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尤其对大宗物资采购、重要设备招投标、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监察,对违反规定、违反程序的做法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

 

四、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和经费监管

我校基建、修缮项目的财务管理除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外,还须遵守如下规定:

1.按项目预立项要求,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在听取使用方意见后,按一定程序确定建设和维修的标准与规格,经专家论证,报学校批准后,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

2.基建项目实行总投资控制。基建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等。基建工程总造价原则上不能超出总投资预算,如确需修改标准、规格和调整预算,按以下规定操作:

1)因工程变化,工程总造价预计超出原总投资预算10%以上,或预计超支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资料,按立项程序提请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工程总造价预计超出原总投资预算10%以下,或预计超支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2)在工程总造价未超原总投资预算的情况下:

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10%以上,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报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10%以内,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3.修缮项目严格实施预算控制,同时结合实施合同价控制。修缮项目原则上不能超预算,如确需调整,需经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修缮项目在确定合同价后,因工程变化,在项目总预算金额范围内,预计超出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管理职能部门须提供相关资料,由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并报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预计超出合同价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4.学校基建、修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用款计划,划拨至基建专用账户;在工程开工之前,要确保相应的资金到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对合同书中付款办法的约定与经批准的用款计划的一致性负责。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5.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的所有工程按最终生效的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五、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

1.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工程造价资料,审计处积极配合并负责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2.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都要实行跟踪审价。

3.在跟踪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功能改变等原因须追加预算,应及时通知项目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如发现造价异常,应及时向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发出造价超支警示。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4.未实行跟踪审价的项目,在审计报告未确认最后造价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或调整预算造价的70%

5.严格控制“闭口合同”。因特殊情况需要签订“闭口合同”,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在签订合同前7个工作日向审计处进行咨询,并提供书面资料,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6.工程变更应当遵循“从严控制、索赔相伴”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的目的。工程变更须经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

7.工程签证是增加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应明确工程管理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施工单位、财务监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工程签证中的职权和分工。相关部门应严格签证制度,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

8.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联合签证”,并尽量在工程管理例会或现场解决。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进行临时签证的,由职能部门处长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所签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上海师范大学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9.单项2万元以内(不含2万)的零星小修、抢修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付款,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2万—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项目,由审计处送审。审计处要对受托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纪律要求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

2.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3.不准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4.不准在施工、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有回扣或商业折扣的应如数上缴学校。

6.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或亲友提供装修房子、旅游等利益。

7.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而从中谋取私利;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8.不准参加施工等单位组织的各类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9.不准收受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和礼品,无法拒绝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

10.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内容。

 

七、加强基建、修缮工作的执法执纪监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基建、修缮项目的重要环节及工作程序、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对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监察处负责解释,自20141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于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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