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4-19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041   返回


20104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使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好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通过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保证我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首要责任,对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全校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首要责任,对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副校长、校长助理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抓好全校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并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状况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副校长抓好学校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并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纪委书记对纪委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其合署办公的行政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校纪委班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下属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各单位、部门的副职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组织贯彻落实;

()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进行分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进行分工;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经常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难点,指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协助党委和校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制订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和具体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情况;

()经常开展对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协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的情况,每年向党委报告一次监督检查的情况;

()做好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执纪监察,协调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查处有关对领导干部、党员的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案件,指导、检查和协调我校二级单位的信访处理和执纪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署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结合业务工作,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定期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分析,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经常对下属工作部门和岗位开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实施;

()指导和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监督,对责任对象每年至少个别谈心一次,了解党风廉政情况,鼓励进步,指出不足。每年至少一次结合业务对分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督促责任对象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规定;

()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在责任对象存在滋生错误倾向的问题时,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根据组织要求,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讲清问题并接受组织处理;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不足的方面应及时整改。在责任对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组织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是领导干部年终考核述职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合进行。每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述职,撰写党风廉政责任履行情况报告;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五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予应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督促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晋升职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要向学校递交责任报告。

第十七条  两位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同单位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位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违纪违法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

(三)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为掩盖党风廉政存在的问题,拒不接受监督部门意见和建议,对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妨碍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贯彻执行[上海市教卫系统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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