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9-09-15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1962   返回


沪师纪监(2009)第1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的办法和程序,努力创造一个既公平、公正又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的招生工作环境,按照沪教党办[2004]4号文件关于“坚持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在继续抓好普通高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艺术类招生、研究生招生和有关考试的监管,加强对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招生考试的管理,健全有关制度,加强监察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的要求,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加强我校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1、凡有研究生招生任务的二级学院,都应建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可由3人组成,分党委书记(总支书记)、纪检委员作为小组成员,另外1人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党风廉政特邀监察员、工会主席或教师代表均可。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研究生复试名单的确定、破格复试原则的确定、复试程序的操作、拟录取名单的确定等环节开展监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重要环节都应有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监督小组要从操作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的角度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同时受理有关招生工作的信访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4、各学院在每年3月,将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名单报监察处。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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