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09-29  作者:    浏览次数: 24   返回


沪财行〔201541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201592



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本市财政部门或本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本市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包括市级一类、二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本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本市及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本市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本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本市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区(县)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汇总本市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协议书的本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重新注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协议书的本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中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本区(县)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本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

附件

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主要条款)

协议名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财政局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上海市××区(县)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有关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一)“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是指《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六)“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三、协议的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一)从201511日至20161231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三)甲方的义务:

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2.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到定点场所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房、餐饮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元/天或单餐价格)。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应当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10.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违反其他协议规定事项的。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七、保密条款

(一)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发布外,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信息。

八、协议的解释

(一)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二)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三)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九、争议的解决

(一)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三)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协议的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201511日至20161231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场所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己方缘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2.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2次以上的;

3.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权利的保留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二)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一)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二)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四、协议修改

(一)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附加条款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六、协议生效

(一)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161231日。

(二)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授权代表: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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