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1-08-20 06:46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议题之一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三次分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成为此次会议中的一大亮点。未来,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将成为我国新的分配基础性制度。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后,“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释放了什么信号?为何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基础上,补上三次分配这一环?我国建立完善三次分配制度,有什么基础?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加强?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董煜。
1 如果说在一个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绝对贫困,解决的是“有没有”的问题,那么“十四五”时期则需要着力解决“好不好”的问题
记者:从改革开放“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如何看待这一发展思路的演变?
董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财经委员会作为中央领导经济工作的重要决策平台,研究的都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顶层设计、长远战略。这次也不例外。中央财经委这次会议系统回答了共同富裕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基本路径、工作着力点等,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架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我们始终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向前走,每一步都是以目标作牵引,体现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结合。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目标是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尽可能消除贫穷,在路径选择上,则是以“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通过先富带后富的方式”来实现。党的十八大以后,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引领下,党和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就有目共睹。
自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发展理念后,让发展成果更好地为全体人民共享成为广泛共识。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后,现代化又成为了新的发展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则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如今,我们进入到新发展阶段,有了新的发展基础和条件,比如经济总量达到了一定规模,经济结构也比较好,创新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等,尤其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大关,正在向着高收入国家迈进。如果说在一个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绝对贫困,解决的是“有没有”的问题,那么“十四五”时期则需要着力解决“好不好”的问题。
综合考虑我国现在的阶段性特征及现有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等,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的2035年远景目标蓝图中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突出强调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样的表述在党的全会文件中还是首次。可以说,无论是主观愿望,还是客观条件,我们都已具备了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
2 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
记者: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对此,该如何理解?
董煜:对于共同富裕,我们一定要辩证地认识,不能简单从字面片面理解,尤其要避免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它看成只是少数人的福利,二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平均主义。党中央特别强调,就是为了避免认识偏差带来错误解读。
一方面,我们还是要分阶段推进共同富裕,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先富带后富”依然会存在,我们是要扩大工作收入群体,让更多人进入高收入行列。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同阶段,总有一部分人群收入可能相对会高一点,这是正常的。即便实现了共同富裕,也只是说我们的整体平均水平比现在要高,达到一个富裕的水平。
另一方面,我们要把底兜住,让更多的人,尤其是收入水平相对低的人,也能处在一个比现在高得多的水平上。小康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共同富裕的原理也是如此,只不过共同富裕的人均收入水平会远高于小康。即使到了共同富裕实现那一天,也不可能所有人都处在同一水平上,依然会有一部分人收入相对较高,一部分人收入相对略低。我们想要的是一种橄榄型的分配结构,整体的平均水平高低至关重要。
记者:我们知道橄榄型分配结构中间大、两头小,此次会议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什么重要意义,有哪些实际举措?
董煜:目前,我国中等收入人口为4亿,到2035年有望达到8亿。这样巨大的市场,既是中国的机遇,也是世界的机遇。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中等收入群体在整个收入结构中占主体,也就是事实上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由于群体间差距小、利益趋同,需要做的调高和托底的工作少,社会矛盾较小,有利于社会稳定。
2016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就曾专门研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工作。我们的决策,都是有脉络可循的。在8月17日的会议上,针对相关工作提出,“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什么叫抓住重点?重点又是什么?重点就是重点人群,针对不同人群相应有不同侧重。
比如说,针对科研人员,可能更多要从激励上下功夫;针对企业家,更多要从保护产权、促进规范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下功夫;针对农民工,一方面要鼓励他们通过提高技能水平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解决他们在城市的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
3 三次分配是在我们的道德、习惯体系下,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捐赠、慈善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它离不开激励、保障两大体系
记者:会议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对此如何理解和把握?
刘元春:初次分配,是指市场经济体系中按照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配,比如居民收入、资本的投资收益等。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进行分配。其中,劳资关系是决定初次分配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要素。
再分配,是指生产之后政府利用税收与财政支出,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进行再分配。再分配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及一些补贴体系等实现收入分配的相互协调。相对于初次分配,它主要体现在非生产阶段。
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随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公益的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发展相对较好,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个补充。
记者:三者分别有哪些优势和短板,侧重点有何不同?
刘元春:初次分配有个重要特点,必须建立在生产体系和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由生产体系的功能来决定,也就是按劳分配、多种要素相结合的一种分配格局。
这种分配体系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生产领域首先要体现生产效率,这对于“做大蛋糕”很关键。我们发现,要素在分配中的谈判能力,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下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和效果。所以,只要一提纠正收入分配不公,大家就会想到要在初次分配的制度体系上进行调整,比如居民劳动占比相对较低,企业利润和政府收入相对过高。这是因为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力量相对较弱,资本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相对较强。
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劳动要素在分配中间的谈判能力,对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都要进行立法,强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纠正劳资间的不对等关系。因此,初次分配里涉及到很多根本性的改革。但应注意到,如果不坚持效率优先,改革很可能会对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我们收入分配的着力点到底是在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这里面需要权衡。
再分配,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也就是说,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支出调整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分配水平。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福利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及差别性的补贴政策等在不同经济主体、社会主体之间实现收入分配。也就是说,初次分配主要是在基本制度和法制框架下由市场来完成,再分配主要是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分配,从而实现民生目标、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
三次分配,则是在我们的道德、习惯体系下,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慈善公益方式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三次分配离不开两大体系。一是激励体系,包括社会道德舆论、税收体系,特别是财产税、遗产税和捐赠税收减免政策。二是保障体系,需要有效的信托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些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是慈善团体承担慈善捐赠的收集、转移和分配等活动。
4 三次分配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
记者:为什么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基础上,补上三次分配这一环?背后的深层次考虑是什么?
刘元春:在收入分配里,对于高收入人群收入的适度节制,或者说使他们的一些收入能够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这是一个最直接并且效果最为充分的选择。
通过这种途径,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使大量的高收入人群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来行动,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同时,它又符合自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不会在强制性的再分配过程中,伤害一些高收入人群和资本利得者的积极性。对于共同富裕而言,这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
就三次分配来讲,我国目前虽然各种慈善和捐赠活动日益高涨,但与我们整体的经济规模还不相匹配,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基本的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很好完善。我们知道,欧美大量富翁都会积极参与慈善,如比尔·盖茨、巴菲特等人选择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捐作公益基金来从事公益活动,通过公益活动来实现再分配。这当然与整个欧美的宗教、法制和道德体系相关,但这只是表象。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减免政策,欧美遗产税高的可达50%,很多有巨额财产的人,为了回避财产税,都会主动选择捐赠。
此外,按照西方一些国家的政策,如果你主动捐赠收入所得,可以免除部分收入所得税等支出,这就使得一些高收入人员既能够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目标、道德伦理追求,也能够保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比如很多企业家通过捐赠成立慈善基金,再通过慈善基金来从事相应的慈善活动,从而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
就社会激励体系而言,除了非正式的道德体系、伦理体系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政府的税收体系,这是一大关键。它激励富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大家注意到,三次分配概念再度提出,并且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这就意味着下一步围绕慈善事业,国家要完善相应的激励体系、保障体系及立法机制。这个激励体系必然包括捐赠涉及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目前我们很多企业的捐赠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上是捐多少就免多少。当然,国家还会有一些更细致、更具体的监管举措,比如审核资金来源,就会看是否符合慈善标准、慈善法。
记者:结合现阶段实际情况,我国建立并完善三次分配制度,有什么基础?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加强?
刘元春:国内早就开展了大范围的社会慈善活动,大量高收入人群都已经开始积极投身公益,比如学校教育的捐赠、健康事业的捐赠,还有一些针对灾区的捐赠等,增长速度和规模已经很大,具有良好的基础。同时,更重要的是,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为税收激励体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不过,有些问题还值得关注:一是我们的税收激励可能不足,西方除了累进所得税,还有大量的财产税、遗产税等征收安排,同时相应规定了参与慈善活动后税收可减免,激励体系更为充分。
二是一些信托安排上,我们的中介组织还不太发达,如何使得高收入人群、富有阶层的捐赠更为顺畅、成本更低,值得研究。我们要对信托法律制度加以完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组织在工作创新等方面也需加强。
三是进一步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氛围,从道德层面加强对践行社会责任优良传统的传承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