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丨恪守工作纪律 规范履职用权

发布日期: 2024-06-17  作者:    浏览次数: 10   返回

特邀嘉宾 

郝中华 河北省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主任

  邱建军 河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宋秉洲 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哪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此次修订对工作纪律作出哪些充实完善?党员干部如何将这些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规范履职用权?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精准认定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条例》规定了哪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此次修订对工作纪律作出哪些充实完善,具备什么样的实践指导作用?

  邱建军:《条例》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包括3种,首先是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其次,《条例》与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单位食堂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执行党纪、问责、统计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最后,兜底条款规定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以逐项列举方式,明确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处分条款,还增写了按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条例》规定了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分。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条例》规定了对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行为,在国(境)外违反当地法律、习俗行为的处分条款。

  宋秉洲:《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此次修订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充分体现新时代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增写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不履行报告和登记义务,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不断充实完善的规定将更好发挥实践指导作用:一是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亮出标尺、划出底线。《条例》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行动自觉。二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条例》及时回应突出问题,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以及违反信访、统计、问责等工作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助于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规范用权,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引导党员干部养成简朴之风。《条例》对餐饮浪费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益于党员干部弘扬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传统,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四是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从严从实。《条例》将原来一些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列举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从而使工作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推动监督执纪更加精准、规范,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有哪些突出表现,其危害是什么?《条例》为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郝中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时有发生、防不胜防,要持续抓、反复抓。”从办案、巡视和调研发现的问题看,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为:一是工作浮于表面,务虚不务实。二是不尊重客观实际任性用权,急功近利、违规决策。三是片面理解、机械执行政策举措和工作部署,看问题、干工作忽视实际情况,罔顾客观规律,盲目硬干、“穷折腾”、搞“花架子”。四是文多、会多、检查多、考评多、材料多“五多”现象依然突出,有的为规避有关要求,红头文件少了,便函、电话、微信多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仍未彻底解决。

  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在新征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认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一是贻误工作。面对工作任务,装装样子、走走过场,工作任务就会层层落空,发展规划就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不仅贻误发展机遇,还浪费国家资源。二是破坏党群关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历来是我们党和人民的大敌。不顾群众的需求和意愿,不关心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就像一堵无形的墙,隔离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三是败坏社会风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虚不务实,浮躁虚夸,或者营造声势、摆官架子,或者随意决策、乱发指令,或者数字造假、搞假政绩,在党内和社会上均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邱建军:《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作出处分规定,共6项:一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是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是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存在上述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河南省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相关部署,明确“五个紧盯”的监督重点,指导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嵌入“四项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深入开展老问题和新表现大排查。协助省委部署开展不担当不作为和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牵头成立整改整治组开展跟踪指导,坚决纠治“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现象。一是聚焦“国之大者”抓重点。开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问题专项整治,组织2次集中督查,发现和纠正贯彻落实不力问题2075个。二是紧盯多发问题抓经常。把基层反映强烈的“过度留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文山会海隐形变异”等问题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负责。三是严查突出问题抓典型。对信阳市息县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等问题严查快办,对信阳市副市长、息县县委原书记汪明君等9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印发工作提示统筹全省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例通报精神,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大力改进工作作风。

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与规范用权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体系化纠治这一问题,《条例》设置了哪些条款?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整治不当用权?

  宋秉洲:《条例》设置了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是由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而来,仍是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表彰奖励等活动的行为,但要求更为严格,比如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为全体党员,对象上全覆盖,体现了“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第一百四十三条系新增条款,规定了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纪律责任,双向施治,使得对违规干预插手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纠治更加体系化。

  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整治不当用权,一要做好日常监督,通过加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秉公用权,压实党组织责任,及时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等活动的行为进行记录、报告和整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二要保持高压态势,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插手有关工作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三要以案促改促治,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类案剖析,通过身边案、最近发生的案件当头棒喝、触及灵魂,推动发案单位治理、行业治理,督促查找漏洞、健全制度,不断扎紧规范用权的制度笼子,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郝中华: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要聚焦职责定位,督促监督各级党员干部规范用权、正确履职。

  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创新监督模式,灵活运用监督手段,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障落实。二是坚持系统施治,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加强类案分析,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动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三是规范权力运行,织密扎紧制度笼子。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空间。四是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整治不当用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廉洁从政等情况的监督,通过盯紧“关键少数”、带动管住“绝大多数”,释放“连锁效应”。

《条例》为督促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完善了哪些规定?党员干部如何将这些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履职?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精准认定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邱建军: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分别在总则和分则部分完善有关规定。

  在总则部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不予党纪处分,还规定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激发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在分则部分,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以及“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着眼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促进发展。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郝中华: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激发积极履职的内生动力。人生有了信仰,才会拥有精神的依靠和前进的动力。党员干部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强化宗旨意识,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二是加强党纪学习,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行为自觉。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掌握核心要义、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将党纪国法刻印在心,自觉置身于纪律规矩之中,以铁的纪律来规范言行。三是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时刻检视己身的思想自觉。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具备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断锤炼过硬作风,及时检视自己是否存在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问题,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勇于向自己“亮剑”。

  宋秉洲:准确适用《条例》认定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一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以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条例》等规定认定。二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重庆市纪委监委专门就“三个区分开来”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和规范的事项制发《工作提示》,指出需要结合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情节轻重、后果影响、挽回损失以及当事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主观上出于公心、客观上遵守民主决策程序、工作上尽心尽责、没有谋取私利的失误大胆容错。三要坚持精准定性处理,注意区分纪、法、罪,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需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一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通常也是职务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若该行为应当给予轻处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单独给予党纪或者政务处分,其中,公职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优先考虑违法评价,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行为人是党员的,优先考虑违纪评价。还要注意兜底条款的适用,既要考虑违规性、有责性强化违纪认定,也要务求审慎精准,避免为了追责机械适用,对违规性不明显、危害性不大的,不宜一概认定违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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