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建立违纪案件陪审制

发布日期: 2011-10-28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977   返回


  “你分红2万元是在2010年3月,而入股协议签订时间却是2011年1月,这怎么解释?”
  “林场启动资金为21万元,你如何以6000元入股,却占得了25%的股份?”
  ……
  近日,在湖南省浏阳市纪委会议室,面对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和特约审理员的询问,该市某镇林业站原站长唐某无从辩解,承认了自己受贿2万元的违纪事实。

  今年7月,浏阳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唐某相关违纪行为。市纪委联合市林业部门迅速对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该案实行特约审理员制度审理。在此案的审理中,共有5名市特约审理员参加。

  针对当前违纪行为手段智能化、案情复杂化的新特点,浏阳市纪委今年经过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的民主推荐,特聘了6名特约审理员。审理案件时,由特约审理员与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推行特约审理员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促使违纪案件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浏阳市纪委副书记孙龙介绍说,在审理违纪案件时,特约审理员就像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一样,与市纪委审理人员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比如在唐某案件的审理中,对其中一笔涉及1000元的违纪行为,一名特约审理员认为是受贿,但其他4位则认为是收受红包礼金,经过民主投票,加上纪委的两名审理人员投票,最终以5比2的表决结果认定该违纪行为为收受红包礼金。

  “邀请特约审理员共同参与审理的案件一般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浏阳市纪委常委肖敏利说,这种改单一的内部监督为内外监督相结合,不仅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的完善,更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促使案件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责任感,增强证据意识、质量意识,从而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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