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3-24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746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44

20143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和附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节约、简朴”的接待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接待事宜,严控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住宿。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报销。住宿用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宾馆,若学校宾馆客房无法满足接待需要的,应就近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餐饮。接待对象一般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接待来访团体涉及的交通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其它。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畴。接待单位应按照学校财经纪律要求履行严格的经费预算、报销、决算手续,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学校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登记备案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要素

校内接待单位

 

接待对象

 

接待内容

 

来访时间

 

来访人员名单

 

 

 

 

 

 

 

 

公务活动明细

日期

时间

地点

内容

陪同人员

 

 

 

 

 

 

 

 

 

 

 

 

 

 

 

 

 

 

 

 

接待费用明细

 

支出科目

 

经办人

  

1

 

 

 

 

2

 

 

 

 

3

 

 

 

 

4

 

 

 

 

5

 

 

 

 

6

 

 

 

 

                                          共计: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签章)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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