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大原党委书记甄朝党涉嫌招生腐败受审

发布日期: 2014-07-04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69   返回


          今天上午,云南民族大学原党委书记甄朝党受贿案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甄被指控涉嫌招生腐败、插手工程招标、收受他人财务并未行贿人谋取利益等11起犯罪事实。该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甄朝党在担任云南民族大学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贿送的人民币711.8万元,欧元1万元、别克轿车1辆。受贿财务折合人民币共计746.9335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查明了甄朝党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招生入学、收受多家单位贿赂的财务,并为行贿单位谋取工程利益的事实:

   2007年至2011年间,在招生入学、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新校区电梯项目和外墙涂料项目、新校区铝合金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先后收受宋某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和一辆价值25,5953万元的别克君越轿车,并为宋某谋取介绍他人入学和工程建设利益。

   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校区的工程项目签订过程中,非法收受中间人杨某为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开发的一套内部优惠购房指标,2007年1月,甄朝党委托其学生黄某将其转卖,从中获利25万元,为杨某帮助他人谋取了呈贡校区项目签订过程中的利益。

   2006年至2009年,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新校区科技实验楼、文科教学楼及院系办公楼和体育馆等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四次共收受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下属单位钢结构分公司经理李某贿送的人民币300万元,并安排其学生黄某、杨某为其代收、保管相应数额的贿赂款。

   2007年至2009年间,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新校区图书馆、学生公寓等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收受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杨某贿送的人民币240万元,并安排其学生黄某代收并保管。

   2006年至2009年间,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新校区市政工程一、二期、学生公寓、特色教学组团B区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收受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张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并安排其学生杨某代收并保管。

   2006年至209年间,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校区文科试验楼、二号学生公寓及食堂(浴室)、一期学生宿舍等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收受云南建工集团六公司的副总经理赵某送的人民币2万元、1万欧元。

   2008年10月份,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新校区教学楼、国际交流中心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和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收受云南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了2007年至2013年间甄朝党利用节假日收受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多次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4次收受云南民族大学后勤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原经理李某贿送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收受云南民族大学产业开发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袁某4次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收受云南民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吴某6次贿送的人民币2.3万元,并为受贿人谋取工程建设利益或作上利益的四起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朝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对不起为我保管钱的两名学生,一开始我就知道我一旦出了事情,就会害了他们。别人给我送钱时,我想要又不敢要,所以请学生帮我保管,那些钱我从没动过。”甄朝党说,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我的家人……

   庭审现场,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甄朝党表示指控属实,但对所收财务次数及数额已记不清楚。谈到家人时,他泣不成声。

   截至《法制日报》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记者 徐向良)

后续:

云南民族大学原校长甄朝党受贿740多万元受审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4日通报,该法院3日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云南民族大学原校长甄朝党受贿案。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朝党在担任云南民族大学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贿送的人民币711.8万元、欧元1万元、别克轿车1辆。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9335万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了11起犯罪事实。

庭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因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新华网昆明7月4日电 记者王研)

http://fanfu.people.com.cn/n/2014/0704/c64371-25239349.html


上海市桂林路100号 上海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 CopyRight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