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泛滥的“一票否决”

发布日期: 2011-10-2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737   返回


  据报载,江西省委、省政府近日决定,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一票否决”事项。除保留中央明确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四项“一票否决”事项外,其他面向基层的“一票否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一票否决”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目的在于推动中心任务等重大、关键性工作。为了扭转“一票否决”泛滥成灾的不良状况,江西省出台措施规范“一票否决”事项的做法无疑是科学务实之举。

  政府部门“一票否决”,指的是部门工作在规定的多项任务中有任意一项或者特定某一项没有完成,则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等等。围绕中心、保证重点的“一票否决”,凸显政府在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对于全局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列入“一票否决”考核的指标越来越泛化,少数领导干部一味强调分管工作重要性,把分管部门工作随意列入“一票否决”事项。个别机关根据领导批示或大会发言确定“一票否决”事项,或在没有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论证、群众听证的情况下,草草出台相关事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一票否决”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抵消了依法行政。个别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从法治层面寻求改进,却退缩到行政层面用“一票否决”来解决问题。而“一票否决”这把“尚方宝剑”出鞘太过频繁,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所有工作都纳入“一票否决”,让人无所适从,结果是法不责众,“一票否决”无从否决!

  避免“一票否决”随意滥用,依法行政是前提。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减轻干部能力不足的压力。

  其次,哪些事项适用“一票否决”必须作出统一规范。如政府部门和干部工作不力或者失误导致一定后果产生,本身就应该追究责任,进行查处,但不一定列入“一票否决”;一些“一票否决”政策已经有很长的历史,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政策出台的形势和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过时的“一票否决”应及时清除。

  再次,哪些部门有权“一票否决”应明确审批程序。其中,“一票否决”考核指标的设定要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切实做到只有那些足以左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项目,方可纳入“一票否决”范畴。

  最后,让干部考核管理回归法治常态。科学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的责权利,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目标和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和操作细则,扎紧法律和制度的“篱笆”,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用法律和制度督促官员积极作为,把过多过滥的“一票否决”清理出去,让基层干部放下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干事创业中去。(余兴辉)

来源: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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