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4-2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228   返回


20104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充分发挥信访监督、党风廉政考核、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的整体监督作用,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开展诫勉谈话教育的基本要求

开展诫勉谈话教育,是党风廉政责任人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运用提醒、诫勉的方式对责任对象进行教育的一项制度。具体要求党风廉政责任人,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考核、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出来的,有关责任对象在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以及思想道德作风等方面的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或经初核虽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通过谈话的形式履行及时提醒、诫勉或批评教育的责任。

在需开展诫勉谈话的情况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可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诫勉谈话教育实施的对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教育实施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反馈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考核、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的有关问题;

2.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3.指出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帮助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要求谈话对象检讨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表明整改态度,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教育实施的程序与方法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实施。

1.纪委办(监察处) 或者组织部门,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考核、执纪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并分析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提出对有关责任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2.实施诫勉谈话要应当报有关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对正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经分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或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门实施;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经纪委办(监察处)或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实施;

3.对未构成违纪问题的责任对象,可由党风廉政责任人实施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党风廉政责任对象,一般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实施谈话。由党风廉政责任人主谈,纪委办(监察处)安排相应人员参加谈话,并作谈话记录;

4.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责任对象,在诫勉谈话教育后还须要求其交出书面检查;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单位,在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后,还须要求其交出书面的集体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5.诫勉谈话后,纪委办(监察处)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五、开展诫勉谈话教育的注意事项

1.谈话前,纪委办(监察处)和组织部应将涉及责任对象有关问题的详细情况告诉责任人。

2.谈话时,责任人要教育引导责任对象正视自己的问题,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谈话时,责任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重视责任对象的说明、解释,经了解属群众反映失实的问题,要引导责任对象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应提倡鼓励责任对象,在意识到自己的问题需要说明时,能主动找责任人接受诫勉谈话教育。

5.责任人在实施诫勉谈话教育后,要关注责任对象的整改情况,必要时还应针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诫勉谈话教育。

6.谈话后,由责任人填写诫勉谈话教育情况表,并交纪委办(监察处)归档。

7.由两人谈话的,须将谈话记录交纪委办(监察处)归档;须交书面检查的,责任人阅后交纪委办(监察处)归档。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进行诫勉谈话的部门留存。

8.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准泄漏反映人姓名、单位等内容,以切实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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