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10-03-24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2190   返回


校党委发(2010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预防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和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学校20056月修订的《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作修改补充,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级领导干部,系指我校各学院、各直属(含附属)单位和机关各部、处、办、室等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以及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招生、毕业生就业、人员招聘、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财务资产管理、物品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鉴定、检查评比验收等与行使管理职权相关的工作中,不得索要和收受当事人或请托人礼品(指礼物、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一个月内到校纪委办登记上交。

  在其他因工作需要在国内开展的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物,一次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的,要登记并上交;不满200元的,登记后归本人处理。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纪委办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上交礼品。

  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所受礼品应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处理礼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组织和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在与外单位交往中,必要的招待、宴请,应节约从简,不得超出学校公务接待的标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经费,建立帐外帐、“小金库”;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帐号;不得以考察、培训为名组织领导干部公费旅游;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擅自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领导干部业务活动费用的支付,要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或授意他人为自己签发;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个人配置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不得违反规定为个人报销电话费和网络使用费。确因工作需要,用公费配备的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干部离开本岗位时须将配备的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归还给所在单位。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学校的用车管理制度,不准私车公养、公车私用。配有公车的单位应建立公车使用的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将公车据为个人使用,不得随意私用公车,因私用车要办理租用手续,并按规定交付使用费。领导干部不得用公费保养私车,私车的油费、保险费、保养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在公费中报销。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双签制”、“三签制”审批制度,建立必要的资金使用、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奖金发放,必须经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收支详细情况每半年应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汇报一次,收支的主要情况每年应向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校内工资(除学校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创收提成和奖金等收益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法,应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后,报请校党委批准备案,并在执行中及时向广大教职工公开。分配标准和方法的更改必须经过上述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财产管理制度。不得超越制度规定将教室、场地、仪器、设备、图纸、资料等学校财产擅自对外出借或出租。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和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招生、毕业生就业、评优、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调整、招聘和人才引进、选拔人员出国(境)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或请托人谋取特殊照顾和利益。在讨论决定上述有关问题涉及到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情况时,应当回避。在外事活动中,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对方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出国()提供条件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配偶、子女及其亲友进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或插手基建、维修工程和物品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领导职务的须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兼职应适量,校内兼职一律不取报酬(包括奖金、津贴、有价证券等)。在与外单位合作的经济实体中兼领导职务的报酬和奖励,领取后应上交本单位,由各单位制定办法分配。在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可少量兼课或学术性兼职,酬金归个人。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标准,按组织程序进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跑官、要官,不得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持监督部门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或干扰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人或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审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组织或参与赌博,禁止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严禁在评优、奖励、职称申报、课题申请、论文发表等方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组织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应予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责任在分管范围内,建立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对象加强保持廉洁的教育和监督。责任人发现责任对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苗子,应当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并要求责任对象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时既述职又述廉,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情况应向本单位、本部门职工通报,同时上报组织部和校纪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0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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