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5-10-27  作者:    浏览次数: 82   返回


 

校党委发201528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任职试用的时间从学校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群众公认度。

第六条  试用期满考核程序包括述职测评、廉政鉴定、综合评定。

(一)述职测评。处级领导干部对试用期履行岗位职责和思想、作风情况进行书面小结,并在规定范围内做个人述职,由参加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述职考评会参加人员:本部处全体工作人员、工作对象代表、机关党委委员等。

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述职考评会参加人员: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数不满50人的学院(单位)参加对象为全体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数超过50人的学院(单位)参加对象为: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系、所、中心)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校)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等。

(二)廉政鉴定。校纪委全面了解、掌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廉政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党委组织部。

(三)综合评定。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表现与述职考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

第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试用期满考核测评不称职票数较多的,党委组织部须深入了解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原因,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试用期考核是否胜任现职,不胜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去试任职务手续。免去试任职务的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因责任追究等情况,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免去其试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期满考核结论与群众意见及时向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帮助他们发挥长处、克服不足。

(一)对因工作方法不当或经验不足而造成工作失误等非原则性问题的,应本着关心爱护的原则,向其本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对涉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本着治病求人的原则,进行严肃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三)对被免除试任职务的干部,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进一步认识自己,总结教训。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对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重获群众公认的,可以按程序重新提拔任用。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机关部处要高度重视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帮助、教育、督促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111日起施行。20101115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试用期处级干部管理考察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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