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有关财经纪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30  作者:    浏览次数: 67   返回


校发〔2013〕28

 

各学院、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沪委发〔2011〕7号)、《关于加强对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沪纪〔2013〕129号)《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沪纪〔2013〕134号),以及学校《关于预算经费实行分级授权、控制的实施细则》和《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单位)财经监督小组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现对相关财经纪律重申如下:

1.各学院、各部门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执行。

2.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分级授权控制管理规定。对经费报销提供的各类原始凭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3.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

4.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降低公务费用;要严格执行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及配置办公用品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5.各学院、各部门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券、购物卡。

6.按中纪委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严令禁止以下各类公款消费行为:

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及相应券卡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③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④以各种形式用公款搞相互宴请、相互送礼等活动。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⑥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

请各学院、各部门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督查

 

2011年3月学校下发的《关于重申并修订<关于加强监督消费卡事宜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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