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13-03-27  作者:    浏览次数: 88   返回



20059月)

第一条 为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与纵向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学校、学院及教学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科研人员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科技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科技合同一般应用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以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纳入统计口径。

第三条 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

第四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即科技处、社科处,下同)为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先行谈妥基本条件,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具备科技经营资质的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涉及《合同法》的内容及如何享受政策优惠的内容)。

2、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合同格式文本,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并征得委托单位对合同内容的同意。

3、将合同草案交所在学院(中心)审核,并请学院(中心)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

4、根据合同份数的需要(校科研管理部门需要的合同数:技术服务、咨询类合同一式2份;技术转让、开发类合同一式5份)准备好合同文本,由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我校加盖的是上海师范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5、对于不签署技术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经费纳入规定帐户。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八条 承接横向科研项目所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应该交纳的税金。凡符合享受政策优惠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第九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建立课题经费本,专款专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费)到位后,提取不高于5%的经费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凡是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根据项目情况,经课题组与学院(中心)协商,项目依托学院(中心)可提取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的科研管理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按到帐经费数额中的技术性收益金额(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核定科研工作量,具体办法参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如有需要,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成果,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自200510月起执行,1998年制定的《上海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修订)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社科处、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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