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其他收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2-04-20  作者:    浏览次数: 60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其他收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2331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类项目的业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其他收支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其他收支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项目为主体,实施科学的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其他收支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在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按照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关责任的情况下,为上级部门或外单位提供服务、租赁、会务等而发生的会务费、场租费、服务费、交流活动费、资助费等非经营性、非盈利性、临时性活动。

 

第二章  立项及分配管理

第四条  第三条所述业务类别进行立项及分配办法如下:

1.会务费,是指由各学院、各部门举办或组织的需收取会务费的会议收入。各学院、各部门举办或组织会议需经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学术型会议需经归口职能部门批准,涉外会务需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等。组织单位凭会议批准材料和会议通知立项。

2.场租费,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利用学校的房屋、场地等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开展上述业务,需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收取单位凭批准材料和租赁协议或合同立项。出租(出借)房屋、场地收入,除由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的房屋、场地外,其收入的60%归学校,其余弥补收取单位的人员经费。

3.对外服务收入,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利用学校资质、实验室、体育场馆等开展对外服务(如环评、测试等)收入。除纳入高校联盟的共享平台的收入外,其他服务收入,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水电费(如没有单独安装电表和水表,按收入的5%收取),另外学校收取10%管理,其余弥补取得相关收入的材料、人员等经费。

4.交流活动费,是指各学院、各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交流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各学院、各部门开展交流活动需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科研项目开展交流活动需归口职能部门批准,涉外的交流活动需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等。收取单位凭批准材料及活动报告立项。交流活动费提取10%的管理费归学校。

5.奖励资助,奖励是外单位或个人对我校获得荣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奖赏(国家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除外),资助是外单位或个人对我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钱财物的帮助。收取单位需附奖励、资助的相关文件立项。奖励资助提取10%的管理费归学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其他收支项目,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收支项目,以成本核算为原则,学校收取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在相关权限范围内订立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需根据协议或来款单位要求,制定收入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要稳妥、准确;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支出预算包括:办公费、资料费、邮电费、交通差旅费、接待费、场租费、劳务费、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办公费:用于开展该经济业务所需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资料费:用于印刷、制作各类资料、照片、展板、宣传横幅等费用。

邮电费:用于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等费用。

交通差旅费:用于支付各类交通费用、住宿费、景点门票等费用。

接待费:用于消费各类餐费、礼品等费用。

场租费:用于支付校内外各种场地租赁(借)费。

劳务费:用于支付参与项目相关人员的劳务费。

管理费:用于学校提取的管理等费用。

  他:用于上缴各类营业税、费等支出,以及上述科目中不能涵盖的内容。

对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其市内差旅费、通讯费、礼品、餐费等使用比例一般不超过30%,人员劳务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七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制订相应内部管理规定,规范其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等人员的责权利;对由各学院、各单位管理使用的经费,应制订相应的经费管理方案,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票管理

第七条  根据各类业务的内容,统一开具服务性税务发票并采用集中开票与零星开票的开票管理方式。

集中开票方式即指对于开票单位较多的经济业务,一般在款项到账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列出来款名单后在月底前统一至财务处开票并即时入账。

零星开票方式即指对于金额大、开出单位较少的经济业务,一般及时到款、即时开票、即时入账。

第八条  各类其他收支项目一律在款项到账后开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事先开具发票。

 

第四章  项目结余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其他收支项目,在项目结束之后,经财务处核查,相关账户如有余额,则按税务规定提取、缴纳所得税,余额可由承办单位和部门留用。

第十条  其他收支的超支及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部门、学院相关经费弥补使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其他收支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及财务处对各类经济业务的核算要求执行。严禁虚开发票、虚列支出。

第十二条  财务处不定期会同审计处、监察处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其他收支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本细则相关内容的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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