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9-28  作者:    浏览次数: 181   返回


沪师纪监(2009)第17号
 
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成人教育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成人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使我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市教委办[2008]57号《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成人教育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等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监察处负责人参加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参与讨论决定有关成教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三、为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监察处督促有关部门(学院)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成人教育招生工作,并严格执行“凡有子女参加本年度成人高考者不准参加新生录取工作”的规定。
四、监察处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市教委的各项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招生中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严格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纪律,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严格执行“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五、监察处对学校成教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加强网上录取信息管理。重点监督自主考试命题、印卷、试卷保管、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以及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要加强对各类政策加分以及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察处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学院)和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成教招生工作中的“八不准”“三禁止”,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以合作办学的名义违规办学;不准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违规进行广告宣传。禁止举办招收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禁止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并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教育形式;禁止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业余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七、监察处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招生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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