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监察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9-18  作者:    浏览次数: 65   返回


沪师纪监(2009)第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法规,实施研究生招生 “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保证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与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研究生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 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学校招生的各项规定。
    2. 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3. 配合研究生处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4. 受理有关涉及国家招生政策、法规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5.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监察的具体内容:
1. 监督检查招考信息公开、命题人员回避和试题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试成绩公示情况。
2. 参与复试分数线的确定,监督检查复试办法的制定,监督检查复试结果的公示情况。
3. 参与录取工作,监督检查录取过程中执行规定的情况。
4. 监督检查在招考和录取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监察处督促学校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不准违反规定降分录取 “关系”考生,不准向考生、考生家长暗示或索要财物。
第六条 对于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于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考生反映的招生问题应认真组织调查,向考生反馈调查结果;在招生录取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监察机关、招生管理部门汇报。
 
纪委办、监察处
200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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