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 2009-09-21  作者:    浏览次数: 28   返回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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